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某某、常某甲诉被告常某乙、时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561号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第一原告常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常某甲母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第一被告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第二被告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2008年12月12日二被告之子常某(第一原告的丈夫、第二原告的父亲)被李洪生所害,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洪生有期徒刑14年。李洪生赔偿二原告及二被告经济损失x元。此款由松原市中级法院保存,现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项补偿的一半x元。二被告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二原告常某甲由第一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

二、第二原告常某甲分得抚恤金(经济损失)x元,此款由第一原告掌管;其余x元归二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剩余712元,原、被告各承担356.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包玉泉

代理审判员单灵光

代理审判员赵莉莉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婷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