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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北方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执字第672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北方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北方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松原市北方饲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给付原告蔡某某欠款x元人民币,并自2006年6月30日始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应减半收取700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7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调解书于2008年1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北方饲料有限公司在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方建强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被执行人用所有的设备及钢结构的处置权、所有权抵偿欠款合计人民币121.9万元(诉讼费、执行费在内)。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并以实际交付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亚东

审判员刘忠杰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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