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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云龙公司)与被告肖某某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云龙公司诉称,2003年9月12日,其与刘新卫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市云龙公司提供“的士”出租经营牌照壹套,牌号豫x,顶灯一只,所有权属原告。2003年9月12日原告市云龙公司与刘新卫签订补充合同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富康轿车所有权属刘新卫,经营期限为6年,即从2003年9月12日起至2009年9月11日止。2004年11月13日,其与刘新卫、被告肖某某签订转让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刘新卫将与原告2003年9月12日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合同期限至2009年9月11日,经营牌照壹套及顶灯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车辆即交付被告。2009年9月11日合同期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收回被告使用原告的豫x号牌照的使用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市云龙公司对其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

1、2007年11月29日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

2、2010年6月18日邓州市X路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份。

3、2003年1月24日邓州市人民政府邓政文(2003)X号文件一份。

4、2002年8月13日邓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邓经贸字(2002)X号文件一份。

5、2005年8月12日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关于《云龙出租汽车全体车主投诉书》请求问题的答复意见一份。

6、2006年9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7、2003年9月12日原告市云龙公司与刘新卫之间签订的合同书一份。

8、2003年9月12日原告市云龙公司与刘新卫之间签订的补充合同一份。

9、2004年1月13日原告市云龙公司与刘新卫、被告肖某某三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书一份。

10、2010年5月31日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11、2009年12月22日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12、2010年8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0)内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13、2003年5月20日车主为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一份。

14、2009年9月15日被告肖某某书写的申请书一份。

15、2009年9月16日南阳市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份。

16、张建文、张国锋出具的收到报废车辆款证明一份。

17、1997年8月1日汽车报废标准一份。

18、机动车报废年限表一份。

19、2009年7月21日邓州市X路运输管理所文件一份。

20、2009年7月7日邓州市《出租车报废更新延续经营》的实施方案一份。

被告肖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

1、2010年1月28日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云龙公司豫x等10名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权的通知一份。

2、2010年3月18日邓州市X路运输管理局给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介绍信一份。

3、2010年1月26日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停止办理豫x等10辆出租车车牌照的函”一份。

4、2010年2月29日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云龙出租公司豫x等10台出租车调整到金鹏出租公司的函”一份。

5、2010年1月25日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注销邓州市云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豫x等10辆出租车经营权的通知”一份。

6、2010年3月22日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行政诉状一份。

7、2010年5月1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一份。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认定如下:

原告所举证据1、2、3、4、5,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该5份证据证明了原告市云龙公司经营出租汽车营运、租赁是经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批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在道路运输经营方面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云龙公司在开办时得到邓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邓州市人民政府、南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及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关于“云龙出租汽车全体车主投诉书”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7、8、9、10、11、12,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邓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与刘新卫之间签订的合同书、补充合同书。原、被告及刘新卫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书,该7份证据证明了原、被告及刘新卫之间是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邓州市人民政府对市云龙公司的轿车出租车入户申请履行相应审查批准义务,以及邓州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告市云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收回出租车牌照的使用权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3、14、15、16、17、18、19,即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颁发的机动行车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据、收据、汽车报废年限、标准、更新证据等,该7份证据证明了豫x出租车辆系市云龙公司及有关部门销毁报废车辆后对销毁车辆、支付报废车款、收到报废车款和车辆报废、更新的证据。同时,邓州市人民法院以(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2009)邓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该类出租车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关于车辆牌照使用权问题进行了界定确认,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肖某某所举证据1、2、3、4、5、6、7,即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云龙公司豫x等10台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权的通知,邓州市X路运输管理局给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挂牌入户手续的介绍信,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关于停止办理豫x等10辆出租车车牌照的函,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关于对云龙出租公司豫x等10台出租车调整到邓州市金鹏出租车公司的函,邓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关于注销邓州市云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豫x等10辆出租车经营权的通知,行政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事,因原告已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所举有关通知、函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没有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1日邓州市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云浮市云龙的士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开办“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2002年8月13日,邓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邓经贸字[2002]X号文件《关于同意开办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开办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经营期为20年,出租车营运批文500台,首批100-150台,在2002年下半年投入市场使用。2003年1月14日邓州市人民政府以邓政文(2003)X号文件《关于成立“邓州市云龙出租车公司”的请示》向南阳市人民政府请示,同年2月18日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市云龙公司按照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规定向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于2003年1月13日批准成立“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国强。经营范围:出租汽车营运、租赁。2003年9月12日,原告市云龙公司与刘新卫在平等、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书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市云龙公司。乙方:刘新卫。第一条,经营车辆及经营期限,1、由甲方有偿提供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的富康小轿车壹辆,车牌号码豫x,车架号码x,发动机号码x。2、由甲方提供的士出租经营牌壹套,牌号豫x,顶灯壹只,以上所有权均属甲方。3、经营期限为6年,即从2003年9月12日起至2009年9月11日止。第二条,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该车价为x元,其中包括购置税、对讲机、计费器、牌照所需费用及汽车喷漆费用等。甲方包第一年保险费,第二年起保险费由乙方负责购买。余款一次性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由乙方每月负责归还银行本息,执行办法以银行签订协议为准。第三条,费用。1、乙方应每天交付甲方各项费用(包括服务费、电召台费、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及车价成本费用)合计共35元。所收费用公司三年内不变,如果国家税费作调整,则按新调整的幅度进行增减。第三年起公司费用每年递增10%收费。第六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1、经营合同期内,车辆不得私自转让他人经营,如需转让他人经常,必须报经甲方批准。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3年9月12日,市云龙公司与刘新卫又签订了补充合同一份,补充合同主要条款为:1、云龙公司出售的车辆从车主购车款全额交付之日起,车辆所有权即归购车人所有,如乙方违约或违反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收回乙方车辆的经营权及与经营权有关的证照和配置设备。原告市云龙公司在该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书上加盖了公章,刘新卫在该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捺了指印。合同签订后,原告与刘新卫之间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了有关义务。2004年1月13日,市云龙公司、刘新卫、肖某某三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书一份,转让合同书的主要条款为:甲方:市云龙公司,乙方刘新卫,丙方:肖某某。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自愿将2003年9月12日与甲方签订的出租车经营合同内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自愿履行合同的全部内容。2、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出租车经营合同的经营期限终止,乙方转让给丙方出租车经营的期限,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9年9月11日。3、甲方提供的士经营牌壹套,牌号豫x,顶灯一个,以上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4、乙方转让给丙方的富康的士作价x元。5、丙方在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乙方转让的出租车款,乙方通过甲方将车转交丙方。6、根据甲、乙双方2003年9月12日的合同书的约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由丙方付甲方转让费1000元。7、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必须按甲、乙双方2003年9月12日签订的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否则,按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承担违约责任。8、因政府政策性的变化,本合同终止或变更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存一份。市云龙公司在该转让合同书上加盖了公章,刘新卫、肖某某均在该转让合同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捺了指印。合同签订后,市云龙公司、刘新卫、肖某某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了有关义务。2009年9月11日,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因车辆报废年限到期,被告肖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书写申请,要求更新车辆。2009年9月16日,南阳市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将豫x的出租车予以销毁,并出具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根据合同约定市云龙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豫x的出租车牌照使用权。被告肖某某未能交回市云龙公司豫x出租车牌照使用权,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其收回豫x出租车牌照使用权。

另查明:市云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张某。

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邓州市人民政府批文、邓州市经贸委文件、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答复意见、合同书、补充合同、转让合同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机动车行车证、报废证明、收据、工商登记档案、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市云龙公司与刘新卫、被告肖某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市云龙公司是经政府审批成立的经营出租汽车营运、租赁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依法享有政府授权出租车经营20年的经营权,市云龙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现在该合同期满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及有关法律规定收回豫x出租车牌照的使用权,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肖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之间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收回豫x出租车牌照的使用权。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舰

审判员庞学文

审判员高蕾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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