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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诉胡某某、郝某某、安阳县水冶镇北段村村委会、安阳市彰武南海水库工程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

原告赵某乙

被告胡某某

被告郝某某

被告安阳县X镇X村委会

被告安阳市彰武南海水库工程管理局

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胡某某、郝某某、安阳县X镇X村委会、安阳市彰武南海水库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彰武水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18日诉至本院。2009年6月4日,本院作出了(2009)安民水初字第X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9日作出了(2009)安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安阳县法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胡某某、郝某某及彰武水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段村委会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称,2008年9月18日上午,被告胡某某在原告家与原告之女赵某雪玩耍。临近中午时,原告劝说胡某某回家。吃过饭后,被告胡某某再次到原告家中找赵某雪玩耍。随后胡某某将赵某雪领出了家门,与被告郝某某一块到北段村东河滩闸口处玩耍。在玩耍过程中,由于胡某某和郝某某的失误,致使赵某雪溺水而亡。原告得到消息后,急忙道东河滩沿河寻找,找到后立即送往安阳矿务局医院抢救,终因时间太长,未能抢救过来。事发的第二天,在北段村学校,有多人在场,被告郝某某说是胡某某将赵某雪推到了河里。但是,并没有及时回来告诉家人,回来的路上只是给其他人说没有影儿了,致使赵某雪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所以,原告认为,被告胡某某将赵某雪推到河里的行为是导致赵某雪死亡的直接原因。郝某某和胡某某将赵某雪带到危险的东河滩玩耍,出事后没有如实相告,延误救助也是造成赵某雪死亡的原因。赵某雪是在被告北段村村委会东河滩所建设的用于灌溉田地的堵截水流闸口处掉下河里淹死的,水流是由被告安阳市彰武南海水库工程管理局开闸放水留下来的,当时水流很大,以至于将赵某雪冲走了十里多远。被告北段村村委会和安阳市彰武南海水库工程管理局,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该事故的发生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519.6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共计x.6元。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胡某某赔偿14万元。被告郝某某赔偿4万元。(二)被告北段村村委会赔偿4万元,被告安阳市彰武南海水库工程管理局赔偿6万元。以上共计28万元。

被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辨称,事故发生时,三个小孩均系儿童,原告说是胡某某把赵某雪推到河里的,所提供的证人均和原告有利害关系,不能证实,胡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郝某某法定代理人辨称,三个小孩出去玩耍了,其父母均有监管的义务,郝某某也没有说过是胡某某将赵某雪推到了河里。事故发生后半年,原告从来没有找过被告说此事。被告郝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安阳市彰武南海水库工程管理局辨称,该河道是正常排水的通道,而且该流域也不是管理局管辖的范围,已经超出了水库6华里。所以对赵某雪的死亡,管理局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北段村村委会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二被告为邻。2008年9月18日中午吃饭后,原告之女赵某雪(X年X月X日生)与被告胡某某、被告郝某某一起到村东边河滩闸口处玩耍。后二原告之女赵某雪落入水中。当二原告得知后,就赶到了落水地点寻找,直到下午5时左右才找到,随即送往安阳矿务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的河流是属于安阳河的上游,不属于被告彰武水库管理局和被告北段村委会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之女赵某雪与被告郝某某、胡某某一同去玩耍,赵某雪不慎落入水中死亡,原告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是被告胡某某推入水中,而且三个小孩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看护和监管的责任,被告胡某某和郝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也无对原告之女负有看护的责任。原告应对女儿赵某雪承担完全的监护责任。发生事故的河流,属于安阳河的一部分,并非属于被告彰武水库管理局和村委会管理,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原告所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0元,其它诉讼费400元,共计5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天海

陪审员潘红

陪审员程鹏飞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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