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执字第5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乙自2007年起每年给付申请人王某甲赡养费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辛亚东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