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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前郭县长山镇袁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诉中保字第12号

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保存在前郭县X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处的x元存款。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保存在前郭县X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处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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