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省第一测绘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景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庆浩,浙江平宇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路朝阳大楼D幢。
法定代表人阮某,董事长。
被告:温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新城客运中心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旺增桥。
诉讼代表人金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第一测绘院与被告温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新城客运中心站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第一测绘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第一测绘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第一测绘院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浙江省第一测绘院负担。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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