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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等六人职务侵占罪、薛某某等两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刑二终字第53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轩某某,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0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0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09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0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0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赃款x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赃款x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赃款60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赃款x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赃款x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刚

代审判员王某臣

代审判员王某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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