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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抢劫、绑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刑二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被害人武××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被害人武××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被害人武××之女。

法定代理人陈××,系陈××之父。

委托代理人武××,系被害人武××之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2008年12月2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维平,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抢劫罪、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冀青、崔光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陈××的委托代理人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的诉讼代理人姚万朝、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2000年1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鲁来亮、鲁建营、石某亮(别名石某兵),鲁建厂(均系同案犯,鲁来亮已被执行死刑,其他已判刑)预谋到洛阳市吉利区陈××家抢劫,鲁建营向其他人介绍了陈家的情况。2000年1月31日,石某某等五人携某西瓜刀、胶某等工具,乘车从河南省沈丘县城出发前往陈××家。途中,鲁建营出钱购买了胶某、手电筒、绳子等工具。当晚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等五人找到位于吉利区的陈家,并在村X路边砍了三根木棍当作案工具,并进行了分工。24时许,石某某等五人来到陈××家门口。鲁建营、鲁建厂先将陈家电源切断,鲁建厂翻墙入院将大门打开。鲁建营在外面放风,石某某伙同鲁来亮、鲁建厂、石某亮持木棍、刀等作案工具进入陈家,踹开客厅玻璃门,闯入陈××、武××夫妇的卧室,用木棍、刀猛击武××、陈××头部及身体,用绳子捆绑陈××夫妇,用胶某封住其嘴。尔后,被告人石某某等五人劫得皮衣一件及现金1000余元,逃离现场。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武××系外力作用,导致脑组织破裂死亡;陈××的伤情为重伤。

(二)绑架:200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与鲁来亮、王卫成(已判刑)、鲁培玉(另案处理)商定绑架沈丘县一诊所的“接生婆”常××,并事先进行了踩点、分工。同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等四人开车从县城前往诊所,以有孕妇生产为由将常××骗上车,将其捆绑后带至位于沈丘县城鲁培玉二弟家地下室里控制,由石某某负责看管。尔后,鲁来亮等人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向被害人常××的亲属索要赎金,被害人亲属向该存折存入现金四万元。鲁建营得知此事后主动资助鲁来亮和王卫成到外地取钱,并与石某某轮流看管常××。六日后,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对取回的2.9万元进行了分赃,才将被害人常××送到家附近放行。2008年被告人石某某在新疆博乐市精河县X乡被吉利区公安人员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鲁建营、鲁来亮、鲁建厂、石某亮、王卫成、鲁培玉的供述;(3)物证:作案所用工具;(4)证人王×的证言;(5)被害人陈××、常××的陈述;(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被害人武××尸体检验报告,陈××伤情鉴定;(8)有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等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4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被告人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在在抢劫过程中未对被害人动手。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石某某在抢劫过程中未加害被害人,应定为从犯。另外,石某某本人手有残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被告人鲁建营因曾经到陈立群家收过钻头,对陈家较了解,便纠集同案犯鲁来亮、鲁建厂、石某亮和石某某到洛阳市吉利区陈××家作案。2000年元月31日,鲁来亮、鲁建营、鲁建厂、石某亮、石某某五被告人携某某、胶某等作案工具,乘坐石某亮租来的一辆面包车,从河南省沈丘县城出发,前往洛阳市吉利区陈××家。途中,由鲁建营出钱购买了胶某、手电筒、绳子等作案工具。当晚10时左右到达吉利区,在被告人鲁建营的带领下找到陈家,五人又在村X路边砍了三根木棍当作案工具,并进行了详细分工。当晚12时许,五被告人来到陈××家门口,鲁建营、鲁建厂先到陈家房后将电线弄断,后鲁建厂翻墙进到院内将大门打开。鲁建营在陈家门外望风,鲁来亮、鲁建厂、石某亮持木棍,石某某持刀进院,将客厅玻璃门踹开后闯入陈××夫妇卧室内,持木棍、刀猛击武××、陈××头部及身上。后用绳子将陈××夫妇的手捆绑,用胶某封住陈××的嘴,当场抢走皮衣一件及现金1000余元,五被告人即逃离现场连夜逃回沈丘。武××、陈××被送往医院,武××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武××系外力钝器作用,导致脑组织破裂死亡;陈××的损伤属于重伤。

另查明,被害人陈××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被害人武××生前需抚养子女二人,且被害人及子女均系非农业户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大约2000年快过春节时,自己和鲁建营、鲁来亮、鲁建厂、石某兵商量对吉利区陈××进行抢劫。不知是谁租了面包车后,五人携某某、手电筒、胶某、手套等作案工具,在鲁建营的带领下前往陈家,晚上十点左右到达吉利区,在麦地旁的一棵树上弄了三根棍子,到陈家后,鲁来亮等人先到陈家房后把电源线和电话线弄断,之后鲁来亮翻墙进院子把大门弄开,鲁建营在外面放风,其余四人进去后,用脚把客厅门上的玻璃跺碎,把客厅门打开,四人进入卧室,卧室里一男一女睡在床上,男的去拿电话,鲁来亮就用棍子把电话柄打烂了,那个女的一直在叫,鲁来亮就用棍子朝女的身上乱打,石某兵一直用手电筒照着。后来又用胶某把两人捆上,用胶某把嘴缠上,自己因害怕没敢动手。之前男的说了钱在皮衣里,鲁来亮就把皮衣拿走。出来后,从皮衣里翻出1000元钱左右,钱交给鲁建营,鲁来亮穿着皮衣,五人跑到面包车那里,连夜回沈丘了。1000元钱付了租车费、洗澡、买衣服了。证实其参与预谋、实施抢劫的经过。

2、同案犯鲁来亮供述:99年腊月,鲁建营、石某某、鲁建厂、石某兵和自己五个人商量对陈××进行抢劫。去吉利的车是石某兵租的,路上费用由鲁建营负责,路上石某某和鲁建营买来了花白相间的细尼龙绳和一卷胶某。当晚10点多钟到吉利区,在鲁建营带领下找到陈家,后在麦地边石某某用一把长约三、四十公分、宽五公分,白色刀身、黄色刀把的钢刀砍小树树干,没砍下来,自己去撇下来弄成两根木棍,其和鲁建厂每人一根,石某兵也弄了一根。到了陈××家门口,鲁建营绕到陈××家房后把电路断掉。鲁建厂翻墙进去将院门打开。鲁建营在门口望风,其余四人进入陈××院内,石某某手拿的是刀和绳子。四人一齐把屋门、玻璃踢破,石某某首先进入卧室,随后三人都进去了。陈××和女的开始喊叫,四人用木棍和刀朝他俩头上身上打。并用绳子捆起来,用胶某封住嘴。之后,翻值钱东西。这时,鲁建营进入大厅让赶快走。其拿着钱、鲁建厂拿着皮衣和鲁建营、石某兵、石某某跑出陈××家,在大路边坐上车跑了。这次共抢了1000余元,钱付车费、洗澡、买衣服了。

3、同案犯鲁建营供述:2000年过年前的一天,其和石某某、鲁建厂、鲁来亮、石某兵在沈丘县城碰见,后一起商量过年没钱准备弄点货,后决定去吉利区陈××家,自己到陈家买过钻头,就给他们讲了陈××家的情况。石某兵联系车,其出钱在县城买了刀和胶某。五个人坐上租来的车去吉利区,路上还买了绳子、胶某、手电筒等东西,也是其付的钱。大概晚上10点左右到达吉利区,不知谁用刀砍了树,砍成棍。五个人边朝陈××家走,边商量具体的分工。到陈××家后,鲁建厂翻墙进去把大门打开,他们四个人进去,鲁来亮拿的是棍,石某某拿的是刀,自己就蹲在陈家东面望风。过了一会儿,听到陈家里有玻璃破的声音。过了有10分钟左右,他们四个人跑出来,五个人跑到车上,连夜回沈丘县。事后听鲁来亮说,他打陈××媳妇的一棍打的太狠了。鲁来亮从陈立群家出来的时候,穿了一件棕色半大的皮衣,皮衣袋内有1000元。1000元钱付车费、洗澡、买衣服了。

4、同案犯鲁建厂、石某亮均供述:2000年春节前一天,其和石某某、鲁建营、鲁来亮五个人预谋后去吉利区抢劫一个做台车配件生意的人家,抢了一件皮衣和一千余元。与被告人鲁来亮、鲁建营、石某某供述可相互印证。

5、被害人陈××陈述:2000年2月1日凌晨一点多,其和爱人正在睡觉,听到屋门上的玻璃被人打碎的声音,后卧室门开了,进来的有人,什么也没说,一人拿手电照着,另外的人用木棍打其和爱人的头部,后用胶某粘住自己的嘴和眼,用绳子捆胳膊,也捆其爱人。被抢走现金一千余元和一件棕红色皮衣。他们走后,叫儿子把绳子解开,在门外叫老孙找来村支书陈××报了案。证实案发当晚被抢劫的过程及报案的经过,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

6、武××尸检报告证明,武××系外力作用,导致脑组织破裂死亡。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陈××被打伤后损伤属于重伤。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位于洛阳市吉利区陈××家,陈家二层楼房后墙的一个瓷保险不见,电话线被剪断,陈家玻璃门上的玻璃破碎于门口,陈××夫妇卧室内的床上、床头柜等处有血迹。在陈家被抢劫现场提取胶某一节、苟木棒两根、桐木棒一根、西瓜刀一把、胶某一节。并在调查询问中发现案发现场附近有一棵被砍断的苟木树与陈××家中发现的树杆相吻合。勘查现场时提取的物证在案资证,且当庭经被告人石某某对西瓜刀、木棍予以辨认,证实是其作案工具。

8、石某某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

9、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明鲁建营、鲁来亮、鲁建厂、石某亮已因犯罪被判决。

(二)绑架:2003年1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鲁来亮、王卫成(已判刑)、鲁培玉(另案处理)、商定绑架沈丘县一诊所的“接生婆”常××并进行了踩点,商量了分工。2003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与鲁来亮、王卫成、鲁培玉四人驱车从县城前往诊所,鲁来亮、石某某中途下车等候,王卫成、鲁培玉继续开车到诊所,王卫成以有人生产为由将被害人常××骗上车,返回沈丘县城,等候在半路的石某某、鲁来亮上车将常××捆绑,四人一起将被害人拉到沈丘县城鲁培玉二弟家地下室里控制,由石某某看管。第二天,鲁培玉、鲁来亮打电话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赎金。后王卫成提议并用捡到的身份证到沈丘县城的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卡一折”存折,让被害人亲属取走存折在上面存入赎金。被害人家属向该存折存入现金4万元。当鲁建营从外地回到沈丘县城,知道此事后,掏出数百元钱路费让鲁来亮和王卫成到外地取钱,并与石某某到地下室轮流看守常××。鲁来亮、王卫成在郑州、洛阳取款后,回到沈丘。被告人鲁建营在地下室看人,被告人鲁来亮、王卫成、鲁培玉、石某某在一宾馆内对取回的2.9万余元进行了分赃,鲁建营分的钱由石某某带回。后被告人鲁建营、鲁培玉、石某某开车将被害人送到诊所附近放行。因被告人鲁建营对分钱有异议,又重新分赃。另查明,被害人常××回家后到医院治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大约2002年过年前的一天,鲁建营来找自己说一起去干点事,弄点钱花,也没告诉我啥事。自己就和鲁建营、王卫成、鲁来亮到沈丘县城。晚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开的车,五人一起去,快到时,自己和鲁建营先下车等着。过了一会,他们开车带了一个老太太回来,自己和鲁建营上车后,鲁来亮和王卫成把老太太捆住,眼蒙上,后来把老太太带到一个地下室内,自己知道是绑架心里害怕,想走鲁建营不让走,让自己负责看守。看了一天后,鲁建营带我到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家里,后来自己和鲁建营还有哪个不认识的人一起把老太太送回诊所附近,自己分得了两千元钱。证实其参与绑架的经过。

2、同案犯鲁来亮供述:2002年腊月二十左右,其和王卫成、石某某、鲁培玉商定绑架一接生婆,并实地踩点。一天晚上10点左右,鲁培玉开车拉王卫成去接接生婆,其和石某某在路边等。大约二十分钟左右,他们拉上人过来,其和石某某上车后,两人将接生婆捆绑。然后拉到鲁培玉二弟家一地下室内,由石某某看着。第二天早上其和鲁培玉用新买的联通手机卡给接生婆家人联系索要赎金十万。后王卫成用别人的身份证办了个建设银行卡。鲁建营回到县城知道此事后,给500元让其和王卫成去外地取钱。两天后回到沈丘,鲁培玉在招待所开一房间,直接过去分钱,当时鲁建营在地下室看接生婆没去。分完钱后,鲁建营嫌钱少,在招待所又分了一次,大概每人4000元。证实预谋绑架及实施、取赎金、分钱的过程。

3、同案犯王卫成供述:大概是2003年春节前一天,鲁来亮、石某某、鲁培玉和自己商定绑架沈丘县一个接生的老太太,四个人先开车去接生诊所看了环境。晚上去时,鲁来亮和石某某在半路下车等着,其坐鲁培玉车到诊所以老婆生孩子为由骗老太太出来坐在车后边。车到半路,鲁来亮和石某某从两边坐到车上,用胶某把老太太的手、脚都捆起来,将人拉到一地下室,让石某某负责看守。第二天鲁培玉、鲁来亮给老太太家人打电话要钱。其同鲁来亮、鲁培玉去银行用拣到的一个身份证办了一套卡和存折。鲁建营从洛阳回来后,鲁培玉把绑架的事告诉了他。他给几百块钱,其和鲁来亮到郑州、洛阳取钱近三万元回到沈丘。在鲁培玉安排的宾馆分钱,鲁建营当时在看老太太,其余人都在,鲁建营那份石某某带走了。因为鲁建营说前期花的钱都是他出的,人又聚到一块,又分了一次,自己分了两、三千元。供述的作案经过与被告人鲁来亮供述相互印证。

4、同案犯鲁建营供述:其回到沈丘县城,知道石某某、鲁来亮、王卫成、鲁培玉绑架了开妇科药店的一名老太太,换石某某在地下室看人一天一夜。钱全部取回来后,自己和石某某、鲁培玉三人将绑架的人送回离家一公里远的一个麦垛前。五个人共得了3万元左右,因为分钱的事不满意,又再次聚到一块分了一次钱,自己分了4300元。

5、同案犯鲁培玉供述:参与绑架的有自己和鲁来亮、鲁建营、石某某、王卫成。2002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同石某某、鲁来亮、王卫成商定绑架一开诊所的老婆,并观察了诊所。晚上其开着车四人一块去,半路石某某和鲁来亮先下去。到了诊所,王卫成下去后一会儿和一个老婆一块上车。其开着车接上石某某和鲁来亮,把人拉到其二弟家地下室,石某某在那看着。第二天,鲁来亮用其手机给这老婆家人要钱。第三天左右,王卫成去建行办了个银行卡,石某某将卡放在一桥墩子下;下午,鲁建营回来,王卫成和鲁来亮去郑州取钱。鲁建营去地下室换石某某看人。取钱有两三天才回来,在招待所开的房间,总共取了近3万元,分了钱。晚上十点其和鲁建营等送老婆到村边。鲁建营嫌分的少,再次分钱。与被告人鲁来亮、王卫成供述一致。

6、被害人常××陈述:证实当晚一年轻人以生产为由骗其出诊,后被四个人用车拉到一地下室,有人轮换看守,几天后被送回家附近的事实。

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母亲被绑架,被告人打电话索要赎金,后取走被告人给的存折存入四万元,几天后,半夜接到电话,把母亲接回家。母亲被绑匪控制有六天六夜的事实。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被囚禁在地下室及周边的情况。

9、存折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取钱的情况。

10、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明王卫成已因犯罪被判决。

11、公安机关证明及情况说明、常××医疗费单据等。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闯入他人住宅,使用暴力手段抢劫钱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绑架一名年逾八旬老太太勒索钱财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犯抢劫罪和绑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其要求民事赔偿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鉴于在抢劫犯罪中,被害人死亡及重伤的结果并非被告人石某某直接加害所为,故其辩护人认为其应为从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

二、被告人石某某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即该判决的第六、七、八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庆刚

代审判员王万臣

代审判员王小生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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