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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钰竹、姜占香要求宣告李典奇死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申请人李钰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乳山市X镇X村

申请人姜占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乳山市X镇X村

申请人李钰竹、姜占香要求宣告李典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姜占香于2000年7月3日诉称,其子李典奇受雇于“鲁荣渔7086”渔船,2000年3月30日晚该船出海作业停泊在荣城市苏山岛附近,31日凌晨2时许,该船被他船碰撞沉没,李典奇落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认定,已无生存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宣告李典奇死亡。

经查:李典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系“鲁荣渔7086”船船员,与申请人李钰竹、姜占香系父子、母子关系。于2000年3月31日在随“鲁荣渔7086”船出海作业过程中,在荣城市苏山岛附近落海失踪,后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次查找,至今无音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石岛边防工作站证明,李典奇已无生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0年8月3日发出寻找李典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典奇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事故发生地边防工作站的证明,申请人的陈述、本院签发的公告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李典奇于2000年3月31日在随“鲁荣渔7086”船出海作业过程中,在荣城市苏山岛附近落海失踪,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事故调查部门证明,李典奇已无生存可能,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李钰竹、姜占香作为李典奇之父、母,现申请宣告李典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典奇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郭彦滨

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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