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联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开洛高速交汇处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都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原审被告安某某、河南省联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都某某自愿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某现金x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自负担;
二、张某某与安某某、河南省联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亦予终止;
三、如不予履行,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元由都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宁宇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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