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李某己、伍某辛、呙某癸、何某某、彭某犯聚众斗殴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北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略)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家住(略)(系死者陆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陆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光辉,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大祥区X乡X村X组X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辉,(略)北塔区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伍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贺某丁,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戊,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某,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己,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庚,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辛,曾用名伍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壬,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呙某癸,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略)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李某己、伍某辛、呙某癸、何某某、彭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夏某壬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唐某某、朱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略)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子卫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光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肖辉、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李某己、伍某辛、夏某壬、呙某癸、何某某、彭某、辩护人贺某丁、谭某某、王某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在(略)大祥区西湖桥头的新水木酒吧玩时,产生纠纷,被告人伍某丙纠集了被告人夏某壬、伍某辛、何某某、呙某癸及何某君、李某某等人寻找被告人姚某戊,要其赔礼道歉,在新水木酒吧未找到的情况下,被告人伍某丙等人又到北塔区X路寻找被告人姚某戊,被告人姚某戊在得知被告人伍某丙等人到其姐姐的“阿莲大排档”寻找其时,便纠集了范芳、陆某某及被告人李某己等人赶到“阿莲大排档”,在“阿莲大排档”门前,双方先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陆某某被人用刀刺捅胸部,造成心脏主动脉、肺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某己被人用刀刺伤腹部,构成重伤,被告人夏某壬身体多处受伤,构成轻伤。

2007年11月7日晚,夏某某、姚某羽及被告人夏某壬在邵水西路都之都宾馆殴打朱某乙,被告人夏某壬打电话给其兄夏某民,要夏某明喊人来帮忙,后夏某民喊人在邵水桥石阶梯旁将朱某乙打成重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法医学鉴定书、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杨某某、易某某、杨某某、屈某某、陆某某、夏某某、朱某乙、呙某某、夏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辩认笔录、相关照片、公安机关的相关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李某己、伍某辛、呙某癸、何某某、彭某的行为均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夏某壬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均起纠集作用,均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夏某壬在故意伤害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己犯罪时,未满18周岁,要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唐某某诉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子陆某某在八被告人的斗殴过程中被人持刀刺死,各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各被告人连带赔偿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陆某某死亡所遭受的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9855.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共计人民币x.4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诉称,2007年11月7日晚,因与夏某某发生口角,被被告人夏某壬等人殴打后,被告人夏某壬又纠集他人在邵水桥下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打成重伤,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夏某壬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夏某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x.0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唐某某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住院医疗费发票、法医学鉴定书、社区证明、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护理人员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夏某壬、李某己、伍某辛、呙某癸、何某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伍某丙提出没有直接参与斗殴,并几次打电话报警,不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夏某壬提出,在故意伤害罪中,纠集夏某民等人致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是同案人夏某某要求其纠集他人的,且没有直接致伤朱某乙,不应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彭某提出之所以到“阿莲大排档”去,是应邀去吃夜宵,而不是去打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伍某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伍某丙虽然纠集了他人,但纠集他人的目的不是去斗殴,而是要被告人姚某戊赔礼道歉,在抓住被告人姚某戊时,并没有殴打,而是要将姚某送公安机关,并几次打电话报警,因此,被告人伍某丙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全部构成特征,请求宣告无罪。

被告人姚某戊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某戊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犯聚众斗殴罪不妥。同时提出,被告人姚某戊在犯罪中没有起主要作用,其有纠集他人的行为,但在具体斗殴中,没有参与其中,更没有实施任何某殴行为,认定为主犯,显然不妥。对其他被告人的持械行为,被告人姚某戊不应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要求处罚明显不当。

被告人李某己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己的行为,不宜适用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条款,被告人李某己没有持械,斗殴的地点不应认定为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且也没有造成严重混乱。被告人李某己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从犯,能主动赔偿,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己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罪

2008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伍某丙、伍某辛、呙某癸、何某某及何某某、马某某、刘某某一起在大祥区西湖桥头的“新水木酒吧”给马某某的朋友邓丽梅过生日,被告人姚某戊也在“新水木酒吧”玩,在酒吧门口遇见邓丽梅、邓邀请被告人姚某戊一起喝杯酒,被告人姚某戊认识刘某某,并与刘某某说了一会话后又到其他地方玩,在酒吧里,被告人姚某戊偶尔到被告人伍某丙等人玩耍的地方玩,因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均在追求刘某某,在玩的过程中,两被告人互相不友好的对视对方。晚上10时30分许,刘某某提出要回家,被告人伍某丙提出到“苏荷酒吧”去玩,刘某某坚持要回家,被告人伍某丙、伍某辛、呙某癸、何某某及何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出了酒吧,在门口,被告人伍某丙、呙某癸、何某某及何某某、刘某某上了一台“的士”车,刘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当车准备启动时,被告人姚某戊来到车窗前,要刘某某借手机给其打一个电话,刘某某将手机给了姚,被告人姚某戊拿着手机边打电话边往酒吧走,刘某某为了拿回手机,下了车,此时被告人伍某丙等人乘坐的“的士”已启动,被告人姚某戊指着被告人伍某丙等人坐的车骂一句“×××、叫化子”,被没有上车的被告人伍某辛及马某某听见,被告人伍某辛当即打电话将被告人姚某戊骂人之事告诉了被告人伍某丙,被告人伍某丙听后非常气愤,将何某某送到九井湾口后又返回“新水木酒吧”,在车上,被告人伍某丙将被人骂一事打电话告诉了何某君等人,并要何某君等人到“新水木酒吧”来,何某君答应,被告人何某某也将被人骂之事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彭某,被告人彭某也答应过来,但当时未去。被告人伍某丙等人到“新水木酒吧”后,被告人伍某辛将被告人姚某戊骂人之事又告诉了各被告人,各被告人均很气愤,一起到“新水木酒吧”里去寻找被告人姚某戊,未果。被告人呙某癸看到了刘某某,便将刘某某带至被告人伍某丙面前,被告人伍某丙等人要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姚某戊,未打通,此时,被告人夏某壬及何某君、李某某也来到了“新水木酒吧”。被告人一伙便商议如何某找被告人姚某戊,何某君便问是不是在西湖桥下砍伤“良伢子”的“路伢子”(“良伢子”被伤害一事已经派出所调解结案)。刘某某说:“不要找了,过几天,我把他找来向你(伍某丙)赔礼道歉”并讲被告人姚某戊的姐姐在江北开“阿莲大排档”夜宵店。被告人伍某丙提出:“我们一起去‘阿莲大排档’找路伢子,要路伢子赔礼道歉,如路伢子不在,就在哪呷夜宵”。于是,被告人伍某丙、伍某辛及马某某、刘某某等人坐一台“的士”,被告人夏某壬、呙某癸、何某某及何某君、李某某坐一台“的士”往(略)北塔区X路的“阿莲大排档”驶去。

在“新水木酒吧”里,被告人姚某戊对其朋友杨某某说,有人说他骂了人,那人正在找,并扬言要打他,杨某某就到“酒吧”外看了一下情况,正好看见被告人伍某丙等人商议去“阿莲大排档”找被告人姚某戊,就返回“酒吧”,将此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姚某戊,被告人姚某戊就打电话给其朋友杨某某,将发生的事情告诉了杨某某,并要杨某某过来接他,杨某某接电话后,就与一绰号叫“占伢子”的人一起赶到“新水木酒吧”,然后一起乘“的士”往江北驶去,在车上商议:到“阿莲大排档”外面先不下车,看是哪些人再讲。被告人姚某戊打了一个电话给刘某某,电话被与同车的被告人伍某丙接了,被告人姚某戊在电话中威胁:“哪个到我店里吵事,就用枪打死他”,后挂了电话。在此期间,被告人姚某戊又打电话纠集范芳,并告诉范芳某人在他店里吵事,找麻烦,要范芳某来,范芳某应,范芳某电话后,就对正在“BOBO酒吧”一起玩的被告人李某红及屈某某、陆某某、陆某某等人说:“大家都在这里,刚才阿莲夜宵店的老板讲有人冲到他店子,大家一起过去看一下,帮下忙!”在场的人均表示同意,于是范芳某屈某某,另二个伢子乘坐一台“的士”赶往“阿莲大排档”,陆某某开着一台蓝鸟牌轿车载着被告人李某己、陆某某等人带着用蛇皮袋装着的砍刀、钢管赶往江北。

被告人伍某丙、伍某辛、夏某壬、呙某癸、何某某及何某君、李某某等十余人到“阿莲大排档”后,被告人伍某丙先问“何某大排档”的老板姚某某:“你是路伢子姐姐么”,姚某答:“是的”,伍某问:“路伢子在吗”,姚某答:“我是他表姐,他有时来这里耍,你们找他做么子”,被告人伍某丙说:“今天路伢子在新水木骂我们,还讲要弄枪打死我”。姚某答:“路伢子莫在咯里。”与此同时,其他被告人也在店里大声讲些威胁性的话,被告人伍某丙便说:“我们来呷夜宵总呷得”。于是姚某安排服务员拼桌子,李某某就打电话给被告人彭某,要被告人彭某到“阿莲大排档”来,被告人彭某接电话后就与二位朋友一起来到“阿莲大排档”,与被告人彭某一起来的二位朋友看了一下就走了。此时,被告人姚某戊等人乘坐的“的士”经过“阿莲大排档”,“占伢子”看见何某君及被告人彭某在店内,就讲认识其中的人,“的士”转了一圈后又回到“阿莲大排档”附近停下,“占伢子”下车,走到“阿莲大排档”内喊何某君:“猛子,出来一下”,何某君没有理,“占伢子”又喊“杰伢子,出来一下”,被告人彭某走到店外,何某君、李某某等人也跟着出来,突然看见被告人姚某戊、何某君冲上去左手抓住被告人姚某戊的右衣领,右手持刀吓姚,被告人伍某丙也抓住被告人姚某戊的左手,被告人夏某壬、伍某辛、何某某、彭某、呙某癸等人均围了上去,被告人夏某壬也抓住被告人姚某戊,被告人等问姚:“上次良伢子那事是你们做的吗”被告人姚某戊没有回答,被告人伍某丙提出将被告人姚某戊送派出所,并讲谁来就捉谁,其他被告人欲将被告人姚某戊带走,并往西湖桥方向拖,“占伢子”等人从中劝阻,并要求被告人伍某丙让他将路伢子带走,以后一定给一个满意的答复,被告人伍某丙一伙不肯,双方僵持,此时,范芳某人坐“的士”赶到,大声问被告人姚某戊:“路伢子,何某了”,姚某答:“你看,别个要搞我,拿刀子要杀我。”范芳某此情况,马某打了一个电话给陆某某等人,要他们快来,然后走上前去扯抓被告人夏某壬,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夏某壬拿出刀威胁范芳,被告人何某某拿出刀来对范芳某人进行威胁,范芳某状就讲:“要得,你要捅是吗”,并退了二步,又拿出电话打,刚挂了电话,陆某某开着的小轿车就从西湖桥方向冲了过来,车子轻轻撞在被告人夏某壬的腿上才停下,被告人李某己及陆某某等人从车上下来,范芳某被告人李某己等人来了就说:“娘卖××,这些人要捅我,打死他们”,并指着被告人夏某壬等人喊:“打!”,何某君也喊:“打!”,被告人李某己一把抓住被告人夏某壬将其仰天按在小轿车的引擎盖上,范芳某人冲上前殴打被告人夏某壬,并夺走了夏某中的刀,被告人李某己问夏:“是你吗”,被告人夏某壬回答:“莫是我”,被告人李某己就松手放开了夏,刚转身面向资江北路西边时,何某君突然冲过来对被告人李某己腹部捅了一刀就跑,被告人李某己的同伙见李某捅伤,就到小轿车上拿带来的钢管,砍刀等凶器,然后去追打被告人夏某壬等人,将夏某壬打成轻伤,陆某某在追打何某君等人时,被人持刀刺中胸部等处。被告人伍某丙、伍某辛、何某某、呙某癸、彭某、姚某戊等人吓得四处逃散了。被告人伍某丙躲入一店内的厕所打110报警。范芳某人逃离现场,陆某某等人将李某己、陆某某送(略)中心医院抢救,被告人夏某壬被110民警送往医院治疗。陆某某因伤势过重而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己构成重伤,夏某壬构成轻伤。

因陆某某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唐某某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9855.48元、抚养费(3377×16年+3377×20年)÷4=x元,共计人民币x.48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戊已自愿赔偿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夏某壬已自愿赔偿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元,被告人李某己自愿赔偿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人呙某癸、何某某各赔偿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表示撤回对已赔偿的各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各被告人自愿赔偿的经济损失表示接受,并建议法庭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伍某丙的供述

证明2008年4月12日晚,与被告人伍某辛、何某某、呙某癸在“新水木酒吧”玩,因被告人姚某戊骂人,便又纠集了被告人夏某壬及何某君等人寻找被告人姚某戊,要姚某礼道歉,在得知姚某姐姐在江北开“阿莲大排档”后,一起到该店寻找姚某果的情况下,准备到该店吃夜宵,后姚某发现,便冲上去抓住姚,因姚某伤害何某君的一朋友,并欲将姚某派出所,当姚某来的人到场后,与何某君、夏某壬打起,被告人伍某丙等人趁机跑了躲起来,并几次打110报警。

2、被告人伍某辛的供述

证明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3、被告人夏某壬的供述

证明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同时证明被告人李某己等人到现场时,所有被告人均在场,到打起后,就不知道还有多少人在场。

4、被告人何某某、呙某癸、彭某的供述

证明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何某某证实被告人伍某丙说被“路伢子”骂了后,非常气愤,表示要找“路伢子”的麻烦,并打电话给何某君等人,要他们过来帮忙。

5、被告人姚某戊、李某己的供述

证明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6、证人刘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证明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证明2008年4月12日晚,与朋友在“新水木酒吧”玩,到晚上11点多钟时,听姚某戊讲有人要找他打,到酒吧门口看了一下,看见有十多人在门口讲要到姚某戊的店里去,就将情况告诉了姚某戊,到江北后,那伙人围住姚,其中有人手中持刀,讲要将姚某走,“占伢子”等人就在劝,那伙还是不肯,一直叫着讲要将姚某走,证明的其他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8、证人易某某、贺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证言

证明的事实与杨某某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9、证人刘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卿某某人的证言

证明2008年4月12日晚上,有两伙人在“阿莲大排档”门前吵架,吵的很凶,后来发生打架,双方均有凶器,并有人被捅伤、打伤。

10、证人屈某某的证言

证明2008年4月12日晚上与李某己、陆某某、芳某某等人在“BOBO酒吧”玩,芳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后,就讲江北“阿莲”店老板讲有人找麻烦,要去帮忙,于是与芳某某及另外二个朋友先打的到江北,李某己与陆某某等人坐陆某某开的车,到江北后,芳某某与对方的人吵起,双方吵得很凶,等陆某某开车到后,芳某某又与对方人吵,并扭起,李某己也上前帮忙,被一个人用刀捅伤腹部,该人又用刀捅伤陆某某胸部和背部,那捅人的就跑,这边的人就追,屈某某追在最前面后没有追了,后面追的人带没带东西不清楚。

1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证明芳某某与几个人先打的到江北去,陆某某的一个朋友将用尼龙袋子装的钢管放上车,到江北后没有下车,双方发生打架时很混乱,但李某己及陆某某被打伤抬到车上时,便开车将他们送到中心医院。

12、证人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证明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13、辩认笔录、提取笔录、相关照片

证明收缴的弹簧刀系被告人何某某携带。

14、现场勘查笔录

证明案发现场系(略)北塔区X路“阿莲大排档”门前。

15、陆某甲及唐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两人系邵阳县长阳铺石塘村人及年龄情况。

16、和解协议及领条

证明被告人姚某戊、夏某壬、呙某癸、何某某、李某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事实及赔偿费已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领取并建议从轻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实质性异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罪

2007年11月7日晚10时许,夏某某(另案处理)与女友呙某某及姚某羽(另案处理)、李某某等人在(略)大祥区X路“都之都宾馆”X号房间上网时,看到被害人朱某乙在网上发布侮辱呙某某的言词,呙某某即打电话给朱某乙,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争吵,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又打电话给朱某乙,要朱某乙道歉,朱某乙口头答应道歉,并讲要到“都之都宾馆”这边来,李某某讲在电话里道歉就可以了,朱某乙不肯。过了一会,朱某乙赶到“都之都宾馆”,在X号房间门前,朱某乙与夏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质问“何某”,在争执中朱某乙动手打了夏某某一耳光,又打了呙某某一耳光,于是夏某某与朱某乙相互扭打,两人均打电话要朋友过来帮忙,姚某羽亦打电话给被告人夏某壬,夏某壬即与几位朋友赶到宾馆,围住朱某乙殴打,朱某乙亦还手,被告人夏某壬的眼睛被朱某乙打了一拳,夏某某又要被告人夏某壬再喊人来帮忙,于是,被告人夏某壬打电话要夏某民(另案处理)来帮忙,夏某民一伙人赶来后,就问是谁打夏某某,夏某某指着朱某乙,夏某民等人在邵水桥下科文书店附近对朱某乙进行殴打,并持刀将朱某乙刺伤。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朱某乙的胸部、背部、下肢多处软组织破裂、左肺破裂、心包破裂、右心室破裂、左股深动脉断裂,损伤构成重伤,分别构成玖级及捌级伤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受伤后在(略)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药费x.14元,法医鉴定费224元,共计人民币x.14元。

另查明,2007年12月12日,被告人夏某壬之父夏某某、夏某民之父夏某某已赔偿朱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告人夏某壬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夏某壬再赔偿朱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双方做一次性了结。并已当即付清,不再制作调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夏某壬的供述

证明2007年11月7日晚10时许,与几位朋友在“都之都宾馆”门口遇到姚某羽,姚某其去帮夏某某的忙,在X房间门前,看见朱某乙,就冲上去围着朱某乙打,并拖朱某乙下楼,在宾馆门口,朱某乙一拳打在夏某壬眼睛上,夏某某要夏某壬再喊人来打朱某乙,就打电话喊来了夏某民等人将朱某乙打伤。

2、同案人夏某某的供述

证明朱某乙到X号房间门前后,与朱某生争吵,朱某乙先动手打了夏某某及呙某某,两人打起,夏某某就打电话喊人,过了一会儿,夏某壬等人来了,围住朱某乙打,边打边往楼下拖,还听见夏某壬打电话喊人,喊来的人将朱某乙打伤。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证明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4、证人呙某某的证言

证明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5、(略)公安局(2007)邵公法鉴字x号法医学鉴定。

证明朱某乙系锐器致胸部、背部及下肢多处软组织裂创、左肺破裂、心包破裂、右心室破裂及左股深动脉断裂,损伤构成重伤。

6、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证明案发地点系(略)大祥区邵水桥科文书店附近。

7、医疗费发票、法医学鉴定书、社区证明、调解协议及领条

证明朱某乙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损伤构成重伤,构成玖级,捌级伤残,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当即付清。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伍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伍某丙只有聚众的行为,没有斗殴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姚某戊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妥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因追求同一女性,产生隔阂,互生怨恨,被告人伍某丙在得知被告人姚某戊辱骂其时,便纠集众人,去找被告人姚某戊的麻烦,名义是要被告人姚某戊赔礼道歉,实为斗气、逞能,特别是当别人劝说过几天将被告人姚某戊找来赔礼时,被告人伍某丙等人仍不罢休,而是聚众携带凶器到被告人姚某戊的亲属店里去寻找,欲显其能滋事逞强,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及社会公德,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故两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姚某戊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某戊在本案中没有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不应对持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戊是本案起因的引发者,又纠集多人为其帮忙,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虽然其没有直接参与斗殴,但仍应当对聚众斗殴犯罪负全部责任,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某己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己犯罪后,公诉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他到公安机关,被告人李某己就主动到公安机关,其主观心态是主动归案,又如实交代了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己犯罪后,不是主动投案,而是在公安机关传唤下才到公安机关的,其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己能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妥的观点,本院认为,辩护人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彭某辩解其到“阿莲大排档”的目的是去吃夜宵,而不是去打架的理由。经查,本案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被告人彭某在去“阿莲大排档”前就已明知何某某打电话给其的目的,是为被告人伍某丙去帮忙,当其他被告人到“阿莲大排档”后,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彭某,目的很明显,而被告人彭某出于哥们义气,不但不拒绝,而是积极参与,特别是到现场后,又积极参与其中,其主观故意明显,故被告人彭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夏某壬辩解,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受同案人夏某某的指使才纠集他人,且没有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不应认定为主犯的辩解。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夏某壬主动打电话纠集他人伤害被害人,不能证明被告人夏某壬对被害人的重伤实施了何某行为,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其为故意伤害犯罪的从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因事产生矛盾,为逞强好胜,各自纠集多人,继而发生互相斗殴,被告人伍某辛、夏某壬、何某某、呙某癸、彭某、李某己积极参与其中,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夏某壬还伙同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伍某丙、姚某戊起纠集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夏某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己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姚某戊、夏某壬、李某己、呙某癸、何某某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伍某丙、伍某辛、彭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但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可酌情判赔。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伍某丙的刑期从2008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姚某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姚某戊的刑期从2008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某己的刑期从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

四、被告人伍某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伍某辛的刑期从2008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五、被告人夏某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夏某壬的刑期从2008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4日止)

六、被告人呙某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呙某癸的刑期从2008年4月16日起至2009年4月15日止)

七、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从2008年4月16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止)

八、被告人彭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彭某的刑期从2008年5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止)

九、判令被告人伍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判令被告人伍某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判令被告人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建国

审判员邓爱国

人民陪审员唐某礼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戴鹳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