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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男。

委托代理人齐伏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炎帝广场北侧公园大道B栋X楼。

负责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劲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龚某诉称:2010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业险及交强险的保险合同,保险期一年,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向原告核发了保险证。2011年1月10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赔偿了两伤者医疗费5351元及误工费、护理费等x元。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但被告没有依法赔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愿意与原告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龚某理赔款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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