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甲与赵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二终字第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女,1977年2月lO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上诉人赵某甲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且均已成家,原告一直随母亲史玉凤共同生活,原被告之母病故后,母亲的责任田一直由原告耕种,原告全部代母亲尽了缴纳公粮、农业税、义务工的义务,原告母亲的种粮补贴也归原告所有且原告已领取。2008年2月原告领取土地补偿款时,发现被告已将款领走,并据为己有,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请求:l、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x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争的款项系土地补偿款,是原告要求

被告返还母亲去世后被告领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母史玉凤的已由被告领取的土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均规定,我国境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均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事务。故被告所在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己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是村民自治的范围。该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史玉凤去世后分配的款项如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此产生的纠纷,可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根据&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予以退回。

原审裁定送达后,一审原告赵某甲不服,上诉称: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乙系兄妹关系,且均已成家,上诉人一直随母亲史玉凤共同生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母病故后,母亲的责任田一直由上诉人耕种,上诉人全部代母亲尽了缴纳公粮、农业税、义务工的义务,上诉人母亲的种粮补贴也归上诉人所有且上诉人已领取。2008年2月上诉人领取土地补偿款时,发现被上诉人已将款领走,并据为己有,经上诉人多次讨要无果,故引起诉讼。而鲁山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此案,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现金x元,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赵某乙辩称,上诉人说母亲的责任田一直由其耕种不是事实,x元的土地补偿款也非被上诉人一人所得,是三个人领取的。上诉人没有要求返还的权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上诉人赵某甲起诉主张的款项为其母亲的土地补偿款,赵某甲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的相对方被告明确,x元土地补偿款的返还请求,即该案件诉争的标的物为本案当事人母亲合法取得的土地补偿款,该x元款项的所有权人明确。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主体平等。基于上述事实,本案赵某甲的起诉均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审理。综上,赵某甲要求指令审理此案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鲁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邢智慧

审判员吴延峰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