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温州市盛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镇鲍州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静,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云,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赶,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环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赶,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盛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辜某、苍南县环亚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盛博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盛博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盛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60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7805元,由原告温州市盛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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