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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优质肉牛示范场诉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1号

原告松原市优质肉牛示范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场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某,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优质肉牛示范场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优质肉牛示范场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刘玉珊

审判员胡焱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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