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炎法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X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区X路X号。

负责人戴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瓮职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文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友平、人民陪审员霍保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文星担任记录。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洪、陈某某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7年5月18日原告将其公司整体因定资产以估价1亿元的方式向被告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取消保单项内的特别约定10万元绝对免赔额规定,按核定的实际损失赔偿。2008年元月发生雪灾,造成原告电站损失为x元,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投保单1份,以证实原告投保的事实;

2、保险单1份,以证实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3、保险补充协议,以证实保险合同补充内容;

4、2008年元月雪灾事故财产损失材料1份21页,以证实原告因雪灾所受的财产损失;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口头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因原告没有提供投保财产明细,造成出险标的不明确,原告方有过错,庆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以及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执焦点为:保险财产损失的确定。原、被告对本案争执焦点均无异议,并围绕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1、2、3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对证据4,认为原告的财产损失应酌情核减。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8日,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被告中国大地地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给原告出具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在“投保标的项目”栏目中填写为“固定资产”,在“以何种价值投保”栏目中填写为“估价”,保险金额为1亿元,保险费20万元,在“特别约定”栏目中载明“本保单保险标的除包括厂房、宿舍、机器设备处,还包括堤堰、水闸、自修桥梁两座,自修公路八千米”。次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取消保单项下特别约定的10万元绝对免赔额规定,固定资产总额未超过保险金额,不扣除任何免赔额,按核定的实际损失赔偿。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19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18日24时止。投保后,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008年2月1日炎陵县发严重雪灾,原告投保电站的输电线路严惩受损,原告于次日向被告报告了受灾情况,被告派人视察了险情。后原告就被毁设施与他人签订修复施工合同,修复后经结算工程造价为x元,2008年8月9日原告对上述修复工程制作财产损失清单及出险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告,被告却一直未核损理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x元。

在庭审中,原、被告就原告因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一致确认为x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保险标的总价值为1亿元,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并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被告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定损理赔义务,属违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提供投保财产明细,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已经对原告投保的财产进行了勘查、核实,并通过原、被告双方协商的方式,将原告投保的财产估价为1亿元,且被告在签订格式合同之时未要求财产登记备案和验收手续,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此次因雪灾所受的财产损失为x元,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赔偿金x元;

二驳回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张文祥

审判员许友平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罗文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