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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A诉吕B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A。

被告吕B。

原告郑A诉被告吕B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A、被告吕B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A诉称,2007年3月上旬,被告经人介绍向原告租赁房屋,原告将上海市C路X弄X号前间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租给被告,月租金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元,每月水、电、煤费用20元。2007年3月15日被告入住房屋后,至2007年9月5日交付租金共计2300元。后原告多次催交,被告拒付并拒不搬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至2008年1月5日止的租金余额1600元、水电煤费用200元、并要求被告搬出系争房屋。

被告吕B辩称,确认与原告租赁关系,合同签订后支付过原告租金1200元、押金100元,另外原告装修房屋曾向被告借款1000元,共计2300元无异议。对应支付房租无异议,但原告与被告另有经济纠纷,原告承诺2008年2月28日归还,故主张届时再结算租金,不同意现在搬出。有关水电费,租赁协议中没有约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协定》,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上海市杨浦区C路X弄X号三楼向东前间房屋,月租金40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被告如要退房,需提前半个月通知原告,原告也同样提前半个月通知被告;合同期为一年;月租金从2007年3月15日起算。后被告入住系争房屋,并支付租金1200元、押金100元,另原告装修房屋曾向被告借款1000元。因被告之后未曾支付房租,2008年1月,原告具状来院,作如前诉请。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搬出及支付水电煤费200元的诉请。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出租房屋后,有权依约按期收取租金等费用。现原、被告均确认租赁后被告交付租金1200元,押金100元,及原告曾向被告借款10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2007年3月15日至2008年1月5日共应支付租金4000元,扣除已付租金、押金共1300元及借款1000元后,要求被告支付租金余额1600元,不违背双方的约定,可予支持。被告虽同意支付租金,但其要求待与原告其他经济纠纷了结时支付的抗辩属另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x年3月15日至2008年1月5日租金余额人民币1600元。

被告吕B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吕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萍

书记员储嘉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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