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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昆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崇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北京亚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铁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A座X室,现经营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正仁大厦1段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原告北京亚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某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铁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专线接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接入速率为10M的x专线服务,服务期1年,价款3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8年1月7日为原告开通宽带接入服务,同年7月7日,被告中断提供宽带接入服务,经原告催告仅恢复一周后,又停止提供服务至今,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无故停止提供宽带接入服务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请要求被告退赔服务费x元并按合同赔偿经济损失x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专线接入合同》及《补充协议》;2、用户确认单;3支票存根、发票;4、快递详单;5、关于解决纠纷的函件。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陈述称:被告作为提供宽带服务的企业监测线路是否通畅仅通过两种方式:第一、通过流量图记录,仅适用于服务器由被告管理的客户,因原告在被告无服务器,故无法提供记录;第二、用户故障申报记录,对此被告仅保留三个月的记录,原告所述通过客服电话申报故障的事实被告公司无记录。故被告认为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中断服务,原告有义务证明宽带接入服务中断的事实,现在合同已到期,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辩解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专线接入合同》及《补充协议》;2、用户确认单;3支票存根及发票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即:原告提交的快递详单及关于解决纠纷的函件。证明目的:2008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信函,主要内容为由于被告中断宽带接入服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提出未收到该信件同时签收人不是被告工作人员,故不认可该证据。

本院认为,从证据形式和内容上分析,原告投递的信件存根表明发件人为原告,收件人及收件地址为被告及经营场所,收件人签收后,在被告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投递员已按发件人指定完成投递事项,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专线接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接入速率为10M的x专线服务,服务期1年,价款3万元;第3条被告义务包括负责对接入线路进行监测和必要的日常维护并提供客户服务电话;第5条有关违约责任规定,由于被告原因接入线路未能按时开通,经被告网管中心核定,被告将按延误时间延长相应的使用时间。由于被告线路质量造成原告线路故障,经被告网管中心确认,被告按故障时间给予原告赔偿,其中非计划中断,8小时以内按中断时间双倍赔偿,超出8小时,按超出实际时间3倍赔偿。

2008年1月7日被告为原告开通宽带接入服务,接入端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北二条燕归园小区X号楼X室。同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专线服务费3万元。

另查,关于原告主张的2008年7月7日,被告中断提供宽带接入服务的事实,各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存在争议。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专线接入合同》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及完全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现就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认定。

(一)宽带接入线路是否中断。

针对被告提出在为期1年的合同期限内已全部履行提供宽带接入服务义务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及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同时被告作为宽带接入服务的提供者,依照合同约定负有对接入线路进行监测和必要的日常维护的义务,在被告就其上述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相应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关于原告主张2008年7月7日,被告中断提供宽带接入服务的事实,因符合本院前述已认定的事实基础,本院予以采信。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因被告中断宽带接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停止服务之日后已交纳的服务费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要求按中断时间3倍支付违约金x元的请求,因合同约定以延长宽带接入时间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被告表示无法向原告继续提供宽带接入服务,致原告无法依合同约定获得服务时间的赔偿,基于公平原则、被告违约程度及原告因被告中断服务造成的不利后果,本院酌定被告支付违约金五千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北京亚昆物流有限公司服务费一万五千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亚昆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五千元;

三、驳回北京亚昆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孙某瑞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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