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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1813号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2月,被告因买出租车向原告借钱x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每天交给原告营运费200元,剩余款项作为被告的生活费,直到还完借款。另按不低于当时银行存款利率,按年、月付给利息。此后9年来,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分多次偿还借款5800元(2004年还款1000元、2007年还款2600元、2008年还款2200元)剩余x元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于2007年9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由被告偿还借款9年的利息x.71元,以上共计x.7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和被告不是借款关系,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出租车被抢的风险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4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田某某陆万贰仟贰佰元正。李某某2007年9月14日。”后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田某某2200元,剩余x拒付。故原告田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还款及利息共计x.7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系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系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某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田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875元,剩余875元退还原告田某某(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负担部分连同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昊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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