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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贾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

被执行人倪某某。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5)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倪某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现有财产归被告所有。三、婚生女孩贾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5年起,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2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四、个人衣物归个人。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8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某某给付2008年子女抚养费1000元。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09年1月9日被执行人倪某某将2008年子女抚养费1000元全部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5)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第三项被执行人倪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2008年子女抚养费10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宝国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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