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岳某诉被告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岳某(曾用名岳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灞桥区X村X组村X组XX号。

被告郝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灞桥区X村X组村X组XX号。

原告岳某诉被告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某诉称,被告当初以办砂场为名向其借款x元,当时言明借款一月到时还款x元。现期限已到被告拒不还款,其现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其还款本金及利息x元。

被告郝XX辩称,原告系其继母,一直与其父亲共同生活,其父在2005年时以给其(被告)哥哥办事为名将其x元复员费领走。2007年其父用其身份证在信用合作社贷款x元,此款日后须其偿还。其父还领走其x元的退伍安置费及其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因此其不向原告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子关系,1991年原告与被告父亲结婚后原、被告曾在一起生活并同住南北相通的两院宅基。2007年起被告与其哥哥相继成家后与其父亲及原告分开生活,被告与其哥哥居住北边宅院,原告与被告父亲住南边宅院。2010年7月4日被告以办砂石厂为名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期一月,还款时付1000元利息。被告向原告写有借条,现期限已过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来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出示的借款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所诉事实及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岳某偿还借款x元并付利息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元由被告郝XX承担,因原告预交75元诉讼费,所以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担的37元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退付原告38元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全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