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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02775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元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丹,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元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其委托代理人陈辉、刘晓丹,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7年4月,原告、马小骥与被告及王某威四人作为股东共同成立北京元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年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X室,注册资金10万元。原告张某、马小骥分别出资x元和8000元,占注册资本82%和8%,被告王某和王某威各出资8000元、2000元,参股比例分别为8%、2%。股东会选举被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选举原告张某和王某威为公司监事,聘任马小骥为公司经理。在元年公司经营过程中,由被告持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章、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薄、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以及公司财务章、公司账目及原始凭证、税务报表、支票购买证(正、副本)。原告作为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和监事,多次向被告要求查询公司账目,均未得到答复。2008年2月22日,被告与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得义恶意串通,趁张某离京出差,在未告知公司经理马小骥的情况下,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将公司重大无形资产“域名www.x.net”转让给李得义,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2008年2月23日,原告张某返回元年公司后,发现公司物品有所丢失,随即报警,经与公司经理马小骥共同清点,发现下列物品被王某侵占:P(D)双核-1G-160G-15寸液晶(dn1)电脑一台、P(D)双核-1G-160G-15寸液晶(dn3)电脑一台、x-2G-500G-19寸CRT(dn4)电脑一台、(yx1)漫步者音箱一套、(yx2)音箱一套、(fw2)IBM服务器CPU2块、(fw2)IBM服务器内存条(512M)2块、(fw2)IBM服务器硬盘(x)3块、(dn2)的硬盘(160G)1块、(dn2)内存条(512M)1条、(cf1)CF卡(2G)1块,同时未发现元年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章、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薄、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以及公司财务章、公司账目及原始凭证、税务报表、支票购买证(正、副本)。原告张某随即电话通知王某、王某威定于3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书面致函公司监事张某,要求起诉王某。2008年5月23日,原告张某和马小骥以邮政特快形式再次通知王某、王某威定于6月8日召开股东会。2008年6月8日,原告张某主持召开了股东会,通过如下决议:一、撤消2008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二、罢免王某北京元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资格。罢免王某威公司监事资格。免除马小骥经理职务。免除张某公司监事职务。聘任李莹为北京元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选举马小骥担任公司监事。三、王某必须在2008年6月14日前将公司公章、财务章、计算机代码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合同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企业代码证正、副本等所有公司证明文件送至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否则王某将承担为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四、王某必须在2008年6月14日将公司所有账目、账册及原始凭证送至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否则王某将承担为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五、王某必须在2008年6月14日前将公司固定资产清单中被其侵占的公司固定(详见公司2月23日盘点办公室固定资产清单中失踪物品清单部分)资产及固定资产中电脑内存储文件资料、电子资料(包括老北京网整站备份内容、所有文本、音频、视频素材等内容)等送至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否则王某将承担为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六、在王某侵占公章及公司所有证明文件拒不交给新任法人期间,王某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司2008年度工商年检,如因未参加年检导致公司经营资格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或受到其他部门行政处罚,王某将赔偿股东损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王某拒不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张某作为股东向公司监事马小骥书面请求对被告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但公司监事张某和现监事马小骥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均未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擅自转让公司资产、侵占公司财务、拒不履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元年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某交还元年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章、计算机代码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税、地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薄、支票购买证(正、副本)以及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合同、账册及原始凭证、税务报表。2、请求判令被告交还元年公司P(D)双核-1G-160G-15寸液晶(dn1)电脑一台、P(D)双核-1G-160G-15寸液晶(dn3)电脑一台、x-2G-500G-19寸CRT(dn4)电脑一台、(yx1)漫步者音箱一套、(yx2)音箱一套、(fw2)IBM服务器CPU2块、(fw2)IBM服务器内存条(512M)2块、(fw2)IBM服务器硬盘(x)3块、(dn2)的硬盘(160G)1块、(dn2)内存条(512M)1条、(cf1)CF卡(2G)1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作为元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理应保管这些资料,诉讼请求二中的物品我本人不清楚。张某作为公司的监事,原告应该以监事的身份提起诉讼,不应当以股东身份,主体不适格。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张某、马小骥、王某、王某威四人作为股东共同成立元年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张某出资x元、占注册资本82%,马小骥出资8000元、占注册资本8%,王某出资8000元、占注册资本8%,王某威各出资2000元,占注册资本2%。股东会选举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选举原告张某和王某威为公司监事,聘任马小骥为公司经理。2007年12月,王某以元年公司名义与李得义签署国际域名所有人变更协议,将公司无形资产“域名www.x.net”转让给李得义。2008年3月19日,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出示声明,兹证明,域名www.x.net,于2008年2月22日由元年公司过户给李得义,上述操作由王某先生携带材料到新网北京分公司办理。2008年2月4日,元年公司固定资产清单载明了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2008年2月23日,张某、马小骥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根据元年公司08年2月4日全体股东确认固定资产清单对柴棒胡同X号306办公室现存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现存物品1、(dn2)电脑1台P(D)双核-512M-80G-15寸液晶。2、(kt1)空调1台。3、(bg1)办公桌5张。4、(gz1)铁皮柜1个。5、(gz2)保险柜1个(内空)。6、(cj1)茶几1个。7、(zy1-3)转椅3把(另外2把已坏)。8、(hb)黑板1块。9、(fw2)IBM服务器1台(未发现内存、CPU、硬盘)。10、(cj1-2)传真机1台。11、(ds1-2)电风扇2台。12、(pf1-2)屏风2块。失踪物品清单:1、(dn1)电脑P(D)双核-1G-160G-15寸液晶。2、(dn3)电脑P(D)双核-1G-160G-15寸液晶。3、(dn4)电脑x-2G-500G-19寸CRT。4、(yx1)音箱1套漫步者。5、(yx2)音箱1套杂牌。6、(fw2)IBM服务器CPU2块。7、(fw2)IBM服务器内存条(512M)2块。8、(fw2)IBM服务器硬盘(x)3块。9、(dn2)的硬盘(160G)1块。10、(dn2)内存条(512M)1条。11、(cf1)CF卡(2G)1块。清点时办公室未发现公司账目及原始凭证、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合同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公司所有证明文件及往来合同存在。2008年2月23日,元年公司股东张某认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某侵占公司物品,以股东名义向公司监事张某发出关于对王某提起诉讼的请求。

诉讼中,张某提出电话通知王某、王某威于2008年3月10日召开股东会。2008年3月10日,股东张某、马小骥参加,元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决议内容为:1.从即刻起罢免元年公司王某执行董事及法人身份,王某必须于2008年3月11日上午九时前将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等所有证明文件及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账目、财务报表、来往合同等送至东城区X胡同X号X室,否则王某将承担为此带来的一般法律后果,2.从即刻起免去王某威元年公司监事身份,3.从即刻起选举张某为元年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选举马小骥为元年公司监事,免去马小骥公司经理职务,4.此决议人员调整即行生效。会后将将决议邮寄另二位股东。对于上述通知、决议,王某均予以否认。2008年5月23日,张某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王某、王某威发出将于2008年6月8日召开股东会,王某的快件因收件人拒收被邮局退回。王某威的快件因收件人要求退回而被邮局退回。2008年6月8日,股东张某、马小骥参加,元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决议主要内容:一、撤消08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二、罢免元年公司王某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资格,罢免王某威公司监事资格,免除马小骥公司经理职务,免除张某公司监事职务,聘任李莹为元年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选举马小骥担任公司监事。三、王某必须在2008年6月14日前将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计算机代码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企业代码证正、副本等所有公司证明文件送至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否则王某将承担为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四、王某必须在2008年6月14日将公司所有账目、账册及原始凭证送至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否则王某将承担为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五、王某必须在2008年6月14日前将公司固定资产清单中被其侵占的公司固定(详见公司2月23日盘点办公室固定资产清单中失踪物品清单部分)资产及固定资产中电脑内所存储文件资料、电子资料(包括老北京网整站备份内容、所有文本、音频、视频素材等内容)等送至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家X号,否则王某将承担为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六、在王某侵占公章及公司所有证明文件,拒不较给新任法人期间,王某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司2008年度工商年检,如因未参加年检导致公司经营资格被工商行政部分吊销后受到其他部门行政处罚、王某将赔偿股东损失。2008年6月11日,张某将股东会决议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王某、王某威。后王某的快件因收件人拒收被邮局退回。王某威是家中长期无人被邮局退回。2008年6月15日,元年公司股东张某认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某侵占公司物品,以股东名义向公司监事马小骥发出关于对王某提起诉讼的请求。

诉讼中,王某认可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计算机代码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税、地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薄、支票购买证(正、副本)帐册、原始凭证在自己手中,提出公司没有签署过合同。

以上事实,有张某提交的元年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之、经理监事任职证明、国际域名所有人变更协议、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声明、元年公司固定资产清单、元年公司盘点办公室固定资产清单、关于对王某提起诉讼的请求、2008年3月10日元年公司股东会决议、2008年6月8日元年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对王某提起诉讼的请求、证人证言、详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作为元年公司股东出资x元、占注册资本82%。张某诉称认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某侵占公司物品,于2008年2月23日、2008年6月15日以股东名义向公司监事发出关于对王某提起诉讼的请求。因公司监事均未提起诉讼,现张某以股东代表名义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元年公司于2008年6月8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罢免元年公司王某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资格;同时要求王某必须在2008年6月14日前将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计算机代码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企业代码证正、副本等所有公司证明文件。以及所有账目、账册及原始凭证送至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同时,决议确定王某必须在2008年6月14日前将公司固定资产清单中被其侵占的公司固定(详见公司2月23日盘点办公室固定资产清单中失踪物品清单部分)资产及固定资产中电脑内所存储文件资料、电子资料(包括老北京网整站备份内容、所有文本、音频、视频素材等内容)等送至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家X号。故王某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履行相关义务。诉讼中,因王某认可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计算机代码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税、地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薄、支票购买证(正、副本)帐册、原始凭证在自己手中,提出公司没有签署过合同。上述相关资料应当返还元年公司。

综上,张某要求王某返还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计算机代码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税、地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薄、支票购买证(正、副本)帐册、原始凭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余资料,因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王某手中,张某的其余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的其他辩称,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元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计算机代码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税、地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薄、支票购买证(正、副本)帐册、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孙玉华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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