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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立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罗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粮库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X路。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塘合,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09)淇民初字第9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返还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定金20万元,支付1万元损失。

二、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预付货款x元,已从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提货x元,余款x元,安阳方应退还,双方以对帐为准,于2009年7月10日前双方对帐后由安阳方退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26日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郭超

审判员胡矿成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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