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易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甲,曾用名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务农,原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务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上诉人易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略)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日、2009年6月18日分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上诉人易某甲及其二委托代理人匡某某、易某乙,被上诉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易某甲、被上诉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91年被告与病退军人张友贵结婚,1992年6月张友贵因病去逝。被告与张友贵于1992年5月21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吴盼飞,现在(略)二中读高二。1995年原告与(略)联运公司职工杨利华结婚,1996年离婚,原告与杨利华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于1994年底相识后自由恋爱,于1999年6月29日在(略)芦淞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一直未生育小孩。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两人共同购置了位于(略)荷塘区戴家岭铁四院宿舍X栋X号住房一套。尔后因被告的身体长期患病,加上原告的工作流动性较大,经常在外等原因,致使原、被告没有很好的进行感情交流和理解,两人开始产生矛盾。特别是近两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原告遂于2007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原告于同年6月27日自动撤回了起诉。此后,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导致两人没有很好地进行感情上的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根本的缓解。原告遂于2008年2月27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同年4月18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互不往来,分居至今,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得到改善。

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略)荷塘区戴家岭铁四院宿舍X栋X号住房一套,但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再查明,自2006年9月以来被告开始患病进行治疗,2009年1月9日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1、被告易某蓉双侧股骨头坏死遵医嘱行双髋关节置换术;2、估计每次单侧髋关节置换术的医疗费约叁万元,人工关节的使用期限一般为拾年至拾五年。被告目前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

庭审中原告主张自2008年1月起进入广东省东莞市兴发建设监理公司工作,月收入1500元。同时原告表示将位于(略)荷塘区戴家岭铁四院宿舍X栋X号住房一套归被告易某蓉所有,将该房屋的一半财产分割费给予被告,并给付x元,均作为被告的一次性经济帮助费。

原判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的工作场所不固定,被告身体患病,两人近两年没有很好的进行感情上的沟通交流,开始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而闹矛盾。原告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经过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其后夫妻关系仍没有得到根本的缓解,夫妻关系紧张,原告于2008年2月27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2008年4月18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互不往来,分居至今。由于原、被告较长时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缺乏沟通和交流,且被告患有疾病,自2007年6月起原告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起诉,尤其是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身患疾病需治疗,本身无固定经济收入,其生活、治病确有困难,结合原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原告应一次性给付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费。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将位于(略)荷塘区戴家岭铁四院宿舍X栋X号住房一套归被告易某蓉所有,将该房屋的一半财产分割费给予被告,并给付x元,均作为被告的一次性经济帮助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据此判决: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易某蓉离婚;二、位于(略)荷塘区戴家岭铁四院宿舍X栋X号住房一套归被告易某蓉所有;三、原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易某蓉经济帮助费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宣判后,易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患有双侧股骨头坏死是由于在被上诉人的要求下、长期服用激素、以求生子所造成的;上诉人为了治病,已负债x元;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第一、第二项,该判原判第三项为由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费15万元,承担债务,另由被上诉人支付青春损失费5万元。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七组证据:

1、(略)一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消费一日清单、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拟证明易某甲于2009年3月24日因胆囊炎住院花费5346.12元;

2、易某甲于2009年3月24日向莫振坤出具的借条及莫振坤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易某甲为了治病向莫振坤借款x元;

3、家中事由协议书、借条、中国邮政汇款收据,拟证明黄某某承诺返还给易某甲的钱未返还;

4、黄某某亲笔书写的工程款收入情况,拟证明家庭的真实收入;

5、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款项清单,拟证明家庭收入。

6、黄某某自己写的日记及书信,拟证明易某甲的疾病与黄某某有直接关系。

7、黄某某在外上班期间第三者的照片及电话号码,拟证明黄某某因有外遇而提出离婚的真正目的。

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对证据1予以认可;对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治病只花费了5346.12元,借款却有x元不符合客观实际;对证3、4、5、6、7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未提交证据。

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因被上诉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因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住院虽只花费了5346.12元,但由于上诉人无收入来源,被上诉人未贴补家用,在上诉人住院期间,除住院治疗费外,肯定要花费其他费用,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借款x元的事实,应予采信;对证据3、4、5、6、7,因被上诉人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不予质证,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被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审判决后,易某甲因患胆囊炎,于2009年3月25日至2009年3月30日在(略)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346.12元;为治病所需,易某蓉于2009年3月24日向莫振坤借款人民币x元整。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黄某某与易某蓉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近几年来,两人时常闹矛盾;黄某某在此之前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仍没有得到根本的缓解,黄某某坚决要求离婚,且长期不回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所借x元债务是否属实,是否应由被上诉人承担2、原审判决支付给上诉人的经济帮助费是否适当3、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支付青春损失费5万元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对上诉人提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其中向莫振坤所借x元,因上诉人提交了住院病历、住院发票、欠条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上述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该债务属实,故黄某某应当依法承担该债务;对上诉人主张其向哥哥及侄儿借款x元的事实,因对其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不知情、不认可,且债务人与易某蓉均系亲属关系,原判对证据不予采信,处理恰当,应予维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对上诉人主张的15万元经济帮助费,由于上诉人没有就其双侧股骨头坏死症实行髋关节置换手术,对手术所需的相关治疗费用目前尚不能确定,上诉人可在实施双侧髋关节置换手术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判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全部判归上诉人所有,并由被上诉人另行给付上诉人经济帮助费x元,已经充分照顾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判处恰当,本院充分予以尊重。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对上诉人主张的5万元青春损失费,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准确,适用法律基本恰当,但由于在一审判决后发生了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略)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莫振坤所借共同债务x元,由易某蓉负责偿还,由黄某某支付5000元给易某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易某蓉负担150元,被上诉人黄某某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彭林

审判员李艳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