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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花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自2010年7月7日至2010年8月7日在本市老河大东门外“交点”酒吧上班期间,先后两次盗窃酒吧老板刘××黑色包里的现金2100元。案发后,赃款已由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书某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玉宏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某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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