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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应举镇闫某庄村民委员会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封丘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又名范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封丘县X镇X村民委员会(简称闫某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23日作出的(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某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申请再审人欠范某某本金及利息x元缺乏证据证明。2、范某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申请人范某某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范某某主张闫某庄村委会欠其本金及利息x元,有闫某庄村委会为范某某出具的收款凭证证实,原审据此判决闫某庄村委会偿还所欠范某某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闫某庄村委会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其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范某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闫某庄村委会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封丘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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