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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因与刘xx、白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1,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法定代理人:刘XX11,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XX1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辅,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2,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法定代理人:刘XX22,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XX2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法定代理人:白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x,系白X之父。

刘XX1因与刘XX2、白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X1的法定代理人刘XX11和被上诉人白X的法定代理人白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XX2及其法定代理人刘XX2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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