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7824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X乡X村委尤庄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无业,住(略)。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X街X号。

负责人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丰某某,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刘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2007年12月26日,原告为其小货车(冀x)与被告签订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25日。2008年5月23日,在昌平区X辅线东街路口,李树明驾驶原告的小货车与张世洋驾驶的小客车(辽x)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受损,该车维修费为x.5元。根据保险合同,被告应予理赔。故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x.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2008年5月23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车辆辽x受损,案发后我公司积极查勘现场,并与原告就第三者车辆的维修费用达成了一致意见,故我公司同意按照双方达成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原告起诉的x.5元修理费用我公司不认可,因为该修理费用与双方达成的修理费用不一致,对超出部分所涉及的诉讼费不应该由我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5日,张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张某某,保险车辆为冀x货车,保险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25日二十四时止,承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险的子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08年5月23日,李树明驾驶投保的冀x货车由西向北行驶至昌平区X辅线东街路口时,其左侧与自西向东由张世洋驾驶的辽x客车前部接触,造成辽x车辆前部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张世洋无责任,李树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6年12月28日,张某某为修理辽x车辆向北京中联云毅汽车维修中心支付修理费x.5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进行事故查勘,对受损车辆估损价值为x元,张某某对估损单上的签名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机动车保险单》、《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中联云毅汽车维修中心派工单》、《机动车行驶证》及《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辩称其同意按照双方认可的估损价格进行赔偿,由于张某某对估损单上的“张某某”签名提出异议,且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估损单上确系张某某签名,故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保险金九万三千七百一十七元五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四十二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阚连花

人民陪审员赵某云

人民陪审员孙平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德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