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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汽贸公司与仵某某、富达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1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周某宏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仵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某富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南省周某宏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汽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仵某某、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某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仵某某、被上诉人富达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宏大汽贸公司是经营农用车辆的汽车贸易公司,在其经营中,如有客户需办理分期付款购车时,宏大汽贸公司即介绍给富达运输公司办理。宏大汽贸公司共介绍给富达运输公司十六辆农用车的分期付款业务,其中包括仵某某开走的北汽福田时代金刚618型农用车。2004年6月,仵某某交给宏大汽贸公司购车款x元,宏大汽贸公司将车牌号为予x的北汽福田时代金刚618型农用车交给原告仵某某。该车购车发票和机动车行使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均为富达运输公司。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外,另查明:1、本案中诉争的予x北汽福田时代金刚618型农用车,系宏大汽贸公司从青州福田汽车贸易公司购买后出售的。2、2004年6月,宏大汽贸公司将予x北汽福田时代金刚618型农用车交给仵某某后,原告仵某某一直使用至2005年3月,富达运输公司将该车追回,现该车由富达运输公司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仵某某开的予x北汽福田时代金刚618型农用车购车发票和机动车行使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均为富达运输公司,该车应属于富达运输公司所有。宏大汽贸公司将不属于本公司的车辆以x元的价格卖给原告仵某某,损害了富达运输公司的利益,买卖合同无效。原告仵某某要求宏大汽贸公司退回购车款x元合法、合情,应予支持。由于办理的经济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由其另行处理解决。原告仵某某虽然请求赔偿损失,但无相关证据支持和具体的数额,不予支持。由此判决:一、被告宏大汽贸公司退回原告仵某某购车款x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本案中诉争得车辆(予x)所有人为被告富达运输公司。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3800元,财产保全费860元由宏大汽贸公司负担。再审认为:本案原告诉求的x元购车款,原审庭审中宏大汽贸公司并无异议,当庭予以认可。再审时宏大汽贸公司称x元收到条是假的,只收到首付款x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判判决宏大汽贸公司返还仵某某购车款x元并无不当。故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宏大汽贸公司与富达运输公司曾有经济上的来往,其他经济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据此判决:维持(2005)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宏大汽贸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是我公司将车售与仵某某,仵某某将车挂靠富达运输公司。2、原审实体处理错误,上诉人是售车者,根据原审判决,车款返还了仵某某,车辆判给了富达运输公司。上诉人一无车辆,二无车款。实属不公正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富达运输公司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仵某某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05)周某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该原审(2005)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查明,“被告仵某某(车价款x元、发动机号x、车架号x)”、“被告仵某某使用的是陈某华名下的分期付款”,说明仵某某从宏大汽贸公司购买的是尚未入户的车辆,这也与宏大汽贸公司的经营特点、经营范围相一致。那么,仵某某何时将发动机号x、车架号x的车辆提走发动机号x、车架号x的车辆何时入户是决定宏大汽贸公司是否将富达运输公司的予x北汽福田时代金刚618型农用车售与仵某某的事实及仵某某的诉请能否得以成立的重要事实,原审应予查明而未查明,属于漏审,程序违法。生效判决查明“被告仵某某使用的是陈某华名下的分期付款”,说明仵某某购车时并未将款付清,那么,办理分期的是哪家银行谁做的担保贷了多少款贷款之日是何时从贷款之日仵某某又向宏大汽贸公司交款多少是决定仵某某诉请能否得以成立的重要事实,原审应予查明而未查明,属于漏审,程序违法。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当事人调解意见差距过大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张海涛

审判员何江华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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