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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略)。2009年4月11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X街派出所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乙、李某丙,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某乙、李某丙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2月3日下午4时许,卢云峰在沈丘县纸店一中操场上骚扰女教师王x。本校男教师赵某遂上前制止,与卢云峰发生口角并撕打。赵某戊堂弟赵某丁上前劝阻,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卢云峰、卢磊磊、秦磊(三人另案处理)用砖头和拳脚对赵某和赵某丁进行殴打,致赵某丁右掌骨骨折,赵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赵某丁为轻伤,赵某为轻微伤。

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被害人赵某丁、赵某戊陈述,证人王x等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书、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参与殴打被害人赵某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卢云峰没有骚扰王x,其未使用砖头,也未殴打其他人。

辩护人赵某乙、李某丙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9年2月3日下午4时许,卢云峰在沈丘县纸店一中操场上骚扰该校女教师王x。该校男教师赵某上前制止,与卢云峰发生口角并撕打后被人劝开。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卢云峰、卢磊磊、秦磊(三人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用砖头和拳脚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头部受伤。赵某戊堂弟赵某丁(曾用名赵X)上前劝阻,四人将赵某丁殴打致右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赵某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甲、卢云峰、卢磊磊、秦磊共赔偿被害人赵某丁、赵某戊医疗费、营养费共计x元。

在审理环节,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赵某丁、赵某戊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2009年2月3日下午5点多,纸店镇卢腰庄的卢云峰去我家找我玩,在纸店一中路口遇见秦蕾、卢磊磊我们四个人一起到纸店一中操场上练习踢腿。这时从纸店一中出来一个女老师,路过我们旁边时,卢云峰用脚朝女教师的屁股上踢了一脚,但是没有踢住那个女教师。这时在操场附近还有几名男教师,卢云峰踢那个女教师的动作被其中一个年轻的男教师看见了,这名男教师就上前问卢云峰为啥踢女教师的屁股两个人就争吵起来。后来那个男教师打了卢云峰一拳,被我们几个人拉开了。我们拽着卢云峰走了。卢云峰心里不服气,骂了那个男教师几句,被那个男教师听见后,追上去打了卢云峰一下。秦蕾在附近捡起一块砖头,朝那个男教师头上砸了一下,砖头砸成了两半。卢云峰也上前用一块砖头照那个男教师头上砸了一下,砖头也砸碎了。卢磊磊也用砖头照男教师头上砸了一下。这时有两个年轻人上前去捞我们不让打那个男教师。那个男教师趁机把卢云峰按倒在地上,我就上前朝那个男教师的肚子上踢了一脚,朝腰部打了一拳。后来纸店一中的人就多了,把我们拉开了,我们看学校的人多就跑走了。后来啥情况就不知道了。”

2、被害人赵某戊陈述:

“今天(2009年2月3日)下午第三节下课时,我在学教操场打篮球,看见我们学校的女教师王x从学校后门出来,有两个年轻人跟在王某老师后面,其中一个用脚踢王x老师的屁股,我当时看不进去,就上前说:你们想干啥其中一个年轻人说没你的事。我说:这里是学校,你们想在学校找事走给我到学校去。说完,我就要拉他们两个去学校。这时,有个年轻人从我后面朝我头上打了一拳,接着那两个人还有另外一个也上来打我。这四个人中间我认识两个,一个叫卢磊磊,一个是纸西的李某甲,他们四个打了我几下就走了。他们走到操场东转弯的地方又拐了回来,卢磊磊和另外一个人骂我。当时我听见我们校长喊:别让那几个人走。我就上前去想拉他们,卢磊磊拾起一块砖头朝我头上砸了一下,还有另外一个人也砸了我一下,我就搂住他们两个。这时李某甲从后面拿起一块砖头朝我头上砸了两下,还有一个人朝我身上了踢了几脚。当时和我一块在操场上打球的堂弟赵某康看见他们砸我,就上来用手护我的头,结果右手也被他们砸伤了。还有个人拿砖头去砸我,被王某老师用书挡住了。后来我们学校的徐中山老师领几个人过来他们就跑。我搂住其中一个不让他跑。这时从旁边过来一个年轻人把我的手掰开,放走了那个人,我就抓住这个人不让他走。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就把他交给了你们。他没有打我,但是他掰着我的手把打我的人放走了。我头上被砸了五个包,眼上也有伤,赵某康的手被砸骨折了。”

3、被害人赵某丁(曾用名赵X)陈述:

“2009年2月3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和我哥赵某在篮球场打篮球。后我看见我哥哥和我不认识的几个人在说话。后他们动手打我哥哥,我就跑过去捞架,把他们拉开。他们几个人就边走边骂向东走了。后来那其中的三个人边骂边走过来,我哥哥就过去了。他们又动手打我哥哥。当时我哥哥抱着两个人,还有几个人用砖头砸我哥哥的头。我跑到了地方之后就把我身边的人推开,另外一个还想用大砖头砸我哥哥,我就伸胳膊去挡,砖头就砸到我的手上了。这时后面的老师就过来了,开始捞架,有一个人把我哥哥的手掰开把那两个人放跑了,就剩下那个捞架的了。我的右手小拇指被砸骨折了。”

4、证人王x证言:

“2009年2月3日下午我准备回家,走到操场西边的路上,有个年轻人朝我屁股上踢了一下。当时我们学校的老师赵某正在上打球,他就上前问:你们几个想干啥当时他们有四个人在一起,其中一个我认识叫卢磊磊,他父亲卢新民是开饭店的。有一个年轻人说赵某:你管不着。说着这四个人就围上来打赵某,打了大约两分钟,那四个人就走了。又过了一会儿,那四个人又回来了,其中一个人骂赵某。我们校长王某某在楼上看见了就喊:别让那几个人走。赵某去阻止那几个人。其中一个人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朝赵某头上砸了一下,其他另外三个人也上来砸。赵某头上当时挨了有四、五砖。后来有一个年轻人上前用手朝赵某戊头上挡了一下,他们又把那个年轻人的右手砸伤了。”

5、证人卢xx证言:

“2009年2月3日在纸店一中操场,几个年轻人打一中教师赵某了。参加打架的人中有纸东的卢云峰、纸西的秦蕾、李某甲、开饭店卢新民的儿子卢磊磊。原因是卢云峰从背后踢王x老师(做踢腿动作)了。当时赵某老师用手抓住卢云峰和卢磊磊,我见秦蕾用砖头砸住赵某老师了。”

6、证人徐xx证言:

“2009年2月3日下午,我听见那四个年轻人边走边骂,我看见赵某过去了,我就跟着过去。我到跟前看见赵某与那两个年轻人打到一块,还有两个人拿着砖头朝赵某头上砸。我上去制止,他们都松开。过一会老师都过去了,他们都跑了。我不认识这四个年轻人。我看见他们四个拿着砖头。我听说事情的起因是这四个年轻人踢了女老师一脚,赵某去制止引起的。”

7、证人王某某证言:

“2009年2月3日下午,我在一中学校办公室,看见有两个年轻人拿着砖头朝赵某头上砸,我就说在校的老师都过去到现场。等老师都过去,那几个年轻人都跑了。我看见有两个人拿砖头朝赵某头上砸。”

8、证人秦xx、刘xx、杨xx、卢xx证言证实了其各家的孩子秦蕾、李某甲、卢磊磊、卢云峰打伤了教师赵某。参与打架的四家每家出4000元。x元是赵某戊医药费,赵某打的有收条。下余2000元算是买东西。

9、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赵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赵某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0、被害人赵某于2009年3月3日出具的收到医药费x元的收条。

11、发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09年4月11日晚,被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X街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樊英杰

审判员郭慧

审判员韩冲

二OO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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