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9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到开封市禹王台区X乡X村X号张XX家卧室维修电视,趁无人之机,将张XX放在电视机下边的3000元现金盗走。后高某某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报案材料及陈述、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艳姝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杨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