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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国庆,河南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润华商务花园B座X号。

代表人:武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消防公司)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协力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协力消防公司于签协议当日,支付给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泵业郑州分公司)x元,上海泵业郑州分公司在收款的同时给协力消防公司开具发票,此案终结。(2)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海泵业郑州分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协力消防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0元,由协力消防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成锴

代理审判员曹玲玲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汪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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