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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刑初字第137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5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赵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的非凡图文广告店内,伪造一枚“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的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XX的举报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意见书及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邱红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秦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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