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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刑初字第124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储昭节、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刻章复印店内以25元的价格私自为王X、代晓丹刻制“郑州陈砦花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王X用此章办理税务登记时被陈砦花卉服务有限公司发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潘志伟的陈述,证人齐XX、董X、王X的证言,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远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人民陪审员张海连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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