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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街X路西。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代为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5月30日,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将鹤壁市淇滨区美景绿城X号楼X单元X层东户商品房交付其使用,在该公司向其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供热保修期限为2年。200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其房屋北面东卧室供热系统三通阀突然发生破裂质量事故,因地面积水过

多,浸泡了木地板,致使其房屋内2009年8月底新装修的木地板和新购买的五门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两张、床头柜两个、鞋一双、电脑木桌两张、电脑主机一台、DVD机一台、手机一部、高中学生的画作、学生资料、书籍等严重损坏,其损失已超过x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承担其受到的财产损失。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1、赔偿其各项财产损失x元;2、为其更换房屋内不合格暖气设备、三通阀门等工业产品。诉讼中,其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房屋内5个三通阀、5个暖气包。

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其公司建设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均经过质检部门检验验证,供暖管道经过了试压测验,供暖设施三通阀等部件均有产品合格证证实产品合格,因此,原告张某某房屋内的三通阀破裂与产品质量无关;2、造成三通阀破裂的直接原因是原告张某某违反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装修时自行拆卸暖气片造成的;3、木地板下积水未及时排除,导致损失扩大完全是因为原告张某某消极排除积水造成的;4、x元的财产损失缺乏客观、直接的证据证实。综上,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x元并为其更换房屋内5个三通阀、5个暖气包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鹤壁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内供暖供冷系统保修期限为两年;2、2009年11月30日现场调查说明书一份,证明:其房屋内因暖气包发生破裂的现场情况;3、李功成出具的证明一份;4、2009年12月4日《淇河晨报》第4版“深夜暖气包破裂,家里顿时成汪洋”文章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3-4证明:其家中暖气包发生破裂的事实;5、现场照片二十八张,证明:其家中财产损害的情况;6、赔偿清单及发票五张,证明:其财产损失项目及金额。

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豫鹤壁x-0031”号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备案证书一份,证明:鹤壁市淇滨区美景绿城X号楼的土建、主体工程及供暖、供水、供电系统全部合格,暖气管道、暖气片及附属配件均不存在质量问题;2、涉案三通阀的产品合格证一份,证明:涉案三通阀质量合格;3、鹤壁市淇滨区美景绿城X号楼给水、热水供应及采暖管道水压试验记录一份,证明:涉案供热系统经过试验合格,试验压力超过工作压力2-3个点,均未发现压力下降、渗漏等问题,更未出现整栋楼的供暖设施破裂,从而证明涉案的供暖设施是合格的。

经庭审质证,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保修期内由其公司承担保修,但不能证明本次事故系其公司原因所致;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询;对证据3质证意见与证据2一致;对证据4有异议,关于事发现场的记载是原告张某某亲属自己的描述,非记者调查核实的客观情况;对证据5有异议,照片具体拍摄时间、地点不显示,无法证明原告张某某的主张;对证据6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家具是否与受损家具是同一对象。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陈述:暖气管道的破裂不是因产品质量有缺陷所致,而是原告张某某自行拆卸暖气包不当造成的,且漏水后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木地板下积水未及时排除,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原告张某某的财产损失与其公司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原告张某某请求赔偿损失x元认为:1、原告张某某财产受损与暖气管道之间无因果关系;2、财产部分受损,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人应承担的是财产因受损减少的价值,因此原告张某某要求更换全部受损财产无依据;3、原告张某某主张x元的财产损失缺乏相应的证据;4、原告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自认木地板下面的积水是未及时排除而扩大的损失;5、原告张某某要求更换三通阀与暖气包无法律事实依据,其公司安装的三通阀及暖气包均有合格证,且经过了试压试验,均合格。因此,原告张某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涉案发生事故零部件的检验合格证;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涉案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同样不能证明涉案零部件是合格产品;认为涉案零部件是否合格应以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对原告张某某的房屋供暖供冷系统保修期限为两年,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4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张某某房屋内因暖气三通阀破裂而发生漏水的情况;证据5可以证明原告张某某房屋内财产受到损失,虽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系原告张某某财产损失项目及金额,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虽原告张某某对证据2-3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证据2-3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鹤壁市淇滨区美景绿城X号楼的土建、主体工程及供暖、供水、供电系统经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全部合格。鹤壁市淇滨区美景绿城X号楼给水、热水供应及采暖管道水压经试验合格,试验压力超过工作压力2-3个点,均未发现压力下降、渗漏等问题。2008年5月30日,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将鹤壁市淇滨区美景绿城X号楼X单元X层东户商品房交付于原告张某某使用,在其公司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供热保修期限为2年。200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原告张某某房屋北面东卧室供热系统三通阀发生破裂质量事故,地面积水过多导致原告张某某家中部分财产损坏。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200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原告张某某房屋北面东卧室供热系统三通阀发生破裂质量事故,地面积水过多导致原告张某某房屋内部分财产损坏。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及供暖等配套设施。虽然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给水、热水供应及采暖管道水压进行了施压试验,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但在该公司承诺的质量保修期内,原告张某某房屋内供暖三通阀发生破裂,导致原告张某某财产受损,可知涉案供暖三通阀存在质量缺陷,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涉案三通阀破裂系原告张某某自行拆卸所致,因其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原告张某某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数额问题,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均未申请对涉案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但原告张某某确因供暖三通阀破裂遭受了财产损失,综合本案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5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其更换房屋内5个三通阀、5个暖气包,虽涉案三通阀发生破裂,但现已经修复,原告张某某要求更换现有的5个三通阀、5个暖气包,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供暖设施存在质量缺陷,且被告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财产损失共计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225元,被告鹤壁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向阳

审判员王治

审判员郝海玉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闫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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