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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张某甲、赵某、周某丁、樊某某、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戊,男,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弓某某,女,汉族,住(略)。

徐某与张某甲、赵某、周某丁、樊某某、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件定性错误。二审法院仅以“赵某因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所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共同参与人合理负担”为由作出判决,没有明确具体指出此案的性质。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二审法院没有明确指出适用的具体法律,作出“除赵某自行负担15%损失外,其他损失由周某丁、张某甲、徐某、王某各负担15%的赔偿责任,樊某某负担25%的赔偿责任”的判决没有依据。本案中,樊某某是放炮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张某甲作为拿炮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徐某只在旁边观看,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甲答辩称:不同意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判正确,服从原判对责任的划分。

被申请人赵某答辩称:在场的人都应该承担责任,赵某不应当承担更多责任,原判责任划分正确。

被申请人周某丁答辩称:原判已生效,已积极履行了判决,服从法院处理。

被申请人樊某某答辩称: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充分,原判正确。当时放烟花玩是大家一致同意的,都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樊某某点燃烟花后提到要大家散开,但烟花本身存在危险性,而且樊某某也已经多承担了一部分责任。

被申请人王某答辩称:王某没有参与放炮,不应该与其他人承担一样责任。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徐某、张某甲、赵某、周某丁、樊某某、王某六人一起玩耍时,因燃放烟花爆竹致赵某眼睛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右眼外伤失明,构成七级伤残。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人们的传统,但因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不慎可能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一般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而徐某、张某甲、赵某、周某丁、樊某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对燃放烟花爆竹不慎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未能预见,对如何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也缺乏经验,对此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导致赵某受伤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因此,赵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共同参与人合理负担。原审法院在此次燃放烟花爆竹操作是否规范、除燃放人以外的其余5人各自参与程度如何,就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的情况下,鉴于致赵某眼伤的烟花爆竹是樊某某燃放,判决樊某某承担25%赔偿责任,包括受害人赵某在内的其他5人各承担15%责任并无不妥。综上,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王某芬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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