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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8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公文印章犯罪,于2008年9月12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诈骗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赵某霞、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犯罪事实

2007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在河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其所有的蒙x(蒙x挂)、蒙x(蒙x挂)、蒙x(蒙x挂)货车因违章而被公安交警部门将车辆行驶证件扣押,后被告人谭某某为逃避处罚继续从事交通运输,从制假人员手中购买了上述3辆主车及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共7本,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以上7本正副行驶证均为假证;为逃避交通规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费用,被告人谭某某从造假人员手中购买了上述3辆主车及挂车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规费缴迄证、内蒙古自治区X路运输管理费收据等证件。经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鉴定:蒙x(蒙x挂)、蒙x(蒙x挂)、蒙x(蒙x挂)运管费征收缴迄证、交通规费缴迄证均为假证。

二、诈骗罪犯罪事实

2007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为使其三辆货车蒙x(蒙x挂)、蒙x(蒙x挂)、蒙x(蒙x挂)在河南境内运输货物的过程中达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购买了油缸、液压管、电磁阀等物,制作成能减轻车辆重量的千斤顶,并安装在上述车辆上,安装后教授自己所聘用司机使用,并制定出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司机使用千斤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在被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发现后,被告人谭某某指使其司机使用豫x、豫x等假牌照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经查明,谭某某的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如下:

1、2008年3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7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东站,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8吨,应缴费2080元,下战时该车称重48.18吨,实缴390元,逃费1690元。

2、2008年3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7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站,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8吨,应缴费223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56.34吨,实缴495元,逃费1740元。

3、2008年5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56.58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站,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74.66吨,应缴费50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71.14吨,实缴345元,逃费160元。

4、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3.56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小屯,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4.66吨,应缴费195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56.35吨,实缴495元,逃费1460元。

5、2008年5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7.22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5.76吨,应缴费123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49.36吨,实缴250元,逃费985元。

6、2008年5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4.6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2.62吨,应缴费1080元,下站时该车称重50.66吨,实缴费260元,逃费820元。

7、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0.2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78.22吨,应缴费88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48.9吨,实缴费245元,逃费640元。

8、2008年4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豫x号(假牌)货车装载71.42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92.48吨,应缴费2640元,下站时该车称重60.68吨,实缴费590元,逃费2050元。

9、2008年5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豫x号(假牌)货车装载68.16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汝州站,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9.04吨,应缴费2160元,下站时该车称重58吨,实缴费480元,逃费1680元。

10、2008年5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豫x(假牌)货车装载66.02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汝州站,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6.94吨,应缴费199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56.6吨,实缴费465元,逃费1530元。

以上被告人谭某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x元。

被告人谭某某于2008年6月28日到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新乡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亲属退出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苗×、郑××、李××、许××、王××、徐××等证言,物证伪造的汽车行驶证、运管费征收缴迄证、交通规费缴迄证等,书证高速公路出入站称重记录、济源济北焦化有限公司过磅单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证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本案中不存在被害人主动将财物交付被告人的行为,因而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行政案件中偷逃规费的行为,应适用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此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犯罪事实

2007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在河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其所有的蒙x(蒙x挂)、蒙x(蒙x挂)、蒙x(蒙x挂)货车因违章而被公安交警部门将车辆行驶证件扣押,后被告人谭某某为逃避处罚继续从事交通运输,从制假人员手中购买了上述3辆主车及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共7本,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以上7本正副行驶证均为假证;为逃避交通规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费用,被告人谭某某从造假人员手中购买了上述3辆主车及挂车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规费缴迄证、内蒙古自治区X路运输管理费收据等证件。经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鉴定:蒙x(蒙x挂)、蒙x(蒙x挂)、蒙x(蒙x挂)运管费征收缴迄证、交通规费缴迄证均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从被告人三部蒙古车辆上扣押的车辆号牌照共12面;

2、物证被告人谭某某所有车辆主车及挂车照片;

3、物证扣押的三部蒙古牌照车辆行驶证共七本;

4、物证扣押的三辆蒙古牌照相关养路费缴迄证、运管费缴迄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5、书证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所有的三辆蒙古车的运管费征收缴迄证系伪造的;

6、书证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证明材料证实司法机关扣押的内蒙古自治区X路交通规费缴迄证2007年x、x和2008年x--x”(证据3)与该局票证存根内容不符,系假冒所为;

7、书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材料证实蒙x两本、蒙x蒙x蒙x挂蒙x挂各一本正副行驶证进行鉴定,结果是以上七本正副行驶证(证据2)均为假证;

8、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为车辆原来的真证被扣了,为了逃避罚款及少交交通规费等原因,他通过一个叫“张大军”的人,办理了蒙x两个(前后牌照)、蒙x挂,蒙x两个、蒙x挂,蒙x两个、蒙x挂,一共九个车辆牌照,此外还给了他六本行驶证,他就利用这些假证供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付检查用。

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二、诈骗罪犯罪事实

2007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为使其三辆货车蒙x(蒙x挂)、蒙x(蒙x挂)、蒙x(蒙x挂)在河南境内运输货物的过程中达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购买了油缸、液压管、电磁阀等物,制作成能减轻车辆重量的千斤顶,并安装在上述车辆上,安装后教授自己所聘用司机使用,并制定出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司机使用千斤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在被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发现后,被告人谭某某指使其司机使用豫x、豫x等假牌照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经查明,谭某某的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如下:

1、2008年3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7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东站,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8吨,应缴费2080元,下战时该车称重48.18吨,实缴390元,逃费1690元。

2、2008年3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7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站,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8吨,应缴费223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56.34吨,实缴495元,逃费1740元。

3、2008年5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56.58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站,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74.66吨,应缴费50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71.14吨,实缴345元,逃费160元。

4、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3.56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小屯,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4.66吨,应缴费195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56.35吨,实缴495元,逃费1460元。

5、2008年5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7.22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5.76吨,应缴费123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49.36吨,实缴250元,逃费985元。

6、2008年5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4.6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2.62吨,应缴费1080元,下站时该车称重50.66吨,实缴费260元,逃费820元。

7、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蒙x号货车装载60.2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78.22吨,应缴费88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48.9吨,实缴费245元,逃费640元。

8、2008年4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豫x号(假牌)货车装载71.42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济源北,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92.48吨,应缴费2640元,下站时该车称重60.68吨,实缴费590元,逃费2050元。

9、2008年5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豫x号(假牌)货车装载68.16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汝州站,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9.04吨,应缴费2160元,下站时该车称重58吨,实缴费480元,逃费1680元。

10、2008年5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豫x(假牌)货车装载66.02吨的货物从高速公路运输行驶至汝州站,在下站称重时使用千斤顶装置,该车整车重量86.94吨,应缴费1995元,下站时该车称重56.6吨,实缴费465元,逃费1530元。

以上被告人谭某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x元。

被告人谭某某于2008年6月28日到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新乡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亲属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告人谭某某安装在车辆上的液压装置照片;

2、书证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长济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因为信息保存有时间限制,故豫x、豫x、豫x、豫x四台车辆在2007年11月份至2008年5月份期间在高速公路的通行记录无法查询,而且原始计重信息已自动删除,现无法调取原始计重信息;

3、书证高速交警新乡大队情况说明四份证实根据被告人谭某某及其司机的供述,利用非法装置偷逃过路费次数多数额大,但由于离案发时间已久,相关证据无法调取,故无法查清谭某某所有诈骗犯罪事实及金额,虽有司机李小青记录本记载内容,但由于交通部门计费原始单据和相关信息在电脑系统中已无保存,故无法核实记录本内容的真实性。另外,被告人的妻子徐随娥、兄弟谭某平涉嫌诈骗罪的共犯,现在网上追逃,因徐随娥尚未归案,故其记录的运输货物情况的相关账目无法查询;

4、书证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长济高速公路新济运营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谭某某案件车辆逃费情况一览表及河南汇源化工运输单、济北焦化有限公司过磅单,豫x、豫U-x、蒙x、蒙x的出口情况记录及高速公路出入站称重记录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千斤顶”装置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十次,总计偷逃费用为x元;

5、书证司机李小青日常工作的笔记本一个证实其所驾驶的蒙x号车辆来往拉货的具体情况;

6、证人李××、苗×、郑××、李×、徐××、王××均为被告人谭某某车辆上的司机,其证言均证实他们驾驶蒙x(还有另外两个假牌照豫x、豫x)、蒙x(还有另外两个假牌照豫x、豫x)、蒙x(还有另外一个假牌照豫x)车辆,在被告人谭某某的指使下,利用千斤顶装置在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偷逃通行费的事实经过;

7、证人徐××的证言证实自2007年12月份开始,长济高速济源东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有三辆蒙古牌照重型半挂车,车牌分别是蒙x、蒙x、蒙x,在下站时使用非法装置偷逃通行费,数额较大;

8、证人韩××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谭某某负责往其单位拉货,其中济源市济北焦化有限公司出具的08年5月2日、5月7日、5月15日、5月23日、4月26日六车货的过磅单是她出具的;

9、证人张××、孔××、李××、易××、胡××、张××的证言证实其所在单位出货时的记载情况,其中胡××、张××曾担任过司磅员,在车辆拉货称重时在过磅单上签过字;

10、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他从2007年12月份起至2008年6月初,在其所有的车辆上安装“千斤顶”装置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事实经过进行了详细第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除上述证据,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证据,

1、书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该案为指定管辖案件;

2、书证河南省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新乡大队证明材料一份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系投案自首;

3、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出生日记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4、证人徐××证言证实被告人家属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补齐了所应交的养路费。

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止)。

二、伪造的蒙x(蒙x挂)、蒙x(蒙x挂)、蒙x(蒙x挂)汽车行驶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温晓雯

代理审判员张巧荣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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