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国某某与被上诉人卢某某、朱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怀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1974年2月出生。

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朱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卢某某、朱某某于2008年1月11日诉至睢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国某某赔偿经济损失x元。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判决。国某某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芦自建、朱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芦自建、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某、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判决失去了依据,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芦自建、朱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用由2950元,由芦自建、朱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用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上诉人国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郭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