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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民权县瑞丰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瑞丰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民权瑞丰公司于2008年2月17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小麦x公斤(价值x元)。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赵某甲不服,于2008年11月24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上诉人民权县瑞丰粮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〇〇九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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