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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某某与徐某某、邓州市陶营乡刘庄村委债务纠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再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州市X乡X村委。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任该村主任。

韩某某与徐某某、邓州市X乡X村委债务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8)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某某、徐某某、邓州市X乡X村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某某于调解书签收时,给付韩某某壹万玖仟元。徐某某于2001年6月25日给韩某某打的借条作废,各方就此事永无纠葛。

二、一、二审诉讼费谁交纳,谁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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