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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吕某某与薛某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314号

原告吕某某

被告薛某某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凤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经政府登记复婚,婚生长子薛某雨(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薛某雨(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20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于每年年底给付至2014年年底)

三、个人土地归个人。

四、原告一次性补偿给孩子抚育费6000元(当庭已给付被告)。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凤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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