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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陈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冷某某

本院于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占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女孩陈某燃,现年3岁,因感情不和,在2009年7月3日办理离婚手续,婚生女孩归被告抚育。离婚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现被告同意婚生女孩由原告自行抚育,被告亦同意。

在审理过程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女孩陈某燃(X年X月X日生),随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

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于占玖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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