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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新春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新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5月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新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会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新春及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申新春和被害人王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华市场西门卖菜时因争摊位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撕扯过程中,申新春将王某某推到在地,致使王某某右手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新春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申新春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申新春和被害人王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华市场西门卖菜时因争摊位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撕扯过程中,申新春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使王某某倒地时右手桡骨粉碎性骨折。经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九级伤残。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申新春的家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王某某对申新春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申新春供述:2010年4月9日上午9时许,我在大华市场卖菜,旁边卖豆芽的走了,因为那个位置比较好,我赶紧把卖菜的箱子放在那,想占着那个位置。在我旁边卖菜的王某某也把卖菜的箱子放在那个位置上,我过去把她的箱子踢一边,王某某又过来挪我的箱子,我不让挪,发生争吵,我推她一下,她倒在地上,从地上站起来后说手腕疼、手腕断了。我老婆赶快扶着她往外走,王某某的丈夫打我几拳。到段庄医院后,才知道王某某的手腕骨折了,我拿钱给她看病一直到她出院。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0年4月9日上午9时许,在大华市场卖菜,当时一个卖豆芽推着车走了,我和申新春争占那个位置。我把卖菜的箱子放在那个位置上,申新春把我的箱子踢到一边,把他的菜放那,我过去挪他的菜,他上来要打我,我和他撕扯起来,他朝我胸口打一拳,把我打倒在地,我倒地后晕了过去。醒来看见手腕肿的厉害、很疼。

3、证人李某某(申新春妻子)证言:那天上午,我丈夫申新春在大华市场西门因争摊位与一个卖菜的女的发生争执,我丈夫推她一下,那女的倒在地上,说手腕断了,我连忙把她送到医院。

4、证人吴某某(王某某丈夫)证言:2010年4月9日上午9时许,我和老婆王某某在大华市场西门卖菜,一个卖豆芽的走了,王某某就和申新春争那个摊位。申新春把王某某的箱子踢到一边,王某某过去挪申新春的箱子,他们俩人发生撕扯,申打王某某胸口一拳,王某某一下倒在地上,喊手腕疼,我上去打申新春几拳,然后把王某某送到医院。

5、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人民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4月25日,民警到大华市场西门附近,将正在卖菜的申新春抓获。

6、吴某某书写的收条,证实:2010年4月27日,申新春付给吴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7、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驻申正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九级。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申新春的刑事责任年龄。

9、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2010年10月14日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申新春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x元。王某某对申新春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新春因争抢摊位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过程中将被害人推倒,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申新春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新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李峰

审判员王某宇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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