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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山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在(略)),同年7月16日被列车乘警抓获,当日执行刑事拘留,被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月份上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邱××、陈××(二人已判刑)经预谋后到驻马店市X路X路交叉口路南戚×经营的“七彩网络”网吧内,以上网为名,将该网吧内一个17英寸长城牌黑色液晶电脑显示器盗走,随后王某某等人将该电脑显示器卖给李××(已判刑)。经评估,该电脑显示器价值595元。

2、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邱××、陈××经预谋后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路交叉口东侧周×经营的“深蓝网络会所”网吧内,以上网为名,将该网吧内一个金斯顿牌2G内存条、两个金斯顿牌1G内存条及一个因特尔双核CPU盗走,随后王某某等人将所盗内存条、CPU卖给李××。经评估,被盗内存条、CPU价值共1021元。

3、2010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邱××、陈××经预谋后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李××经营的凯悦宾馆X房间内,以住宿为名,将该房间内一台电脑盗走,随后王某某等人将所盗电脑卖给李××。经评估,该电脑价值1330元。

另查明,201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列车上被乘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共犯邱××、陈××、李××供述、被害人戚×、周×、李××陈述、物证照片、辨认笔录、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同案犯判决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4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中,均积极实施,与其他共同参与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宇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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