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系徐某甲之父),男,汉族,电工,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常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甲诉称,徐某甲与李某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10日在长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27日共同生育一子名徐某甲栋。因双方年龄差距悬殊,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感情基础非常脆弱,李某平时不务正业,既不负担家庭,也不抚养小孩。从2009年5月起徐某甲便与李某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3月16日,徐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为徐某甲与李某夫妻感情尚存改善之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毫无悔改之意,依然我行我素,夫妻关系没有任何好转,徐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李某离婚,婚生子随徐某甲生活,李某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徐某甲与李某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10日在长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27日共同生育一子名徐某甲栋。李某系上门女婿,因夫妻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由于夫妻双方均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夫妻之间因经济原因及家庭琐事多次吵打,经双方家属及村组多次调解,夫妻感情未有好转,从2009年7月起,徐某甲便与李某分居至今。2011年3月16日,徐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徐某甲与李某夫妻感情未得到实质性好转,2012年2月13日,徐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徐某甲与李某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某甲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的事实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答辩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以徐某甲提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案件事实。二、徐某甲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夫妻之间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固,加之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夫妻之间长期吵打,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徐某甲与李某于2009年7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徐某甲要求与李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三、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现婚生子徐某甲栋随原告徐某甲生活,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本院确定徐某甲栋由原告徐某甲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李某应负担徐某甲栋必要的抚养费用,李某均无固定收入,依照上一年度湖南省农林牧渔行业平均工资16518元为基础,考虑到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认定李某每月承担徐某甲栋抚养费400元(不含医疗费、教育费)直至徐某甲栋年满十八周岁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徐某甲栋由原告徐某甲抚养并随其生活,由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不含医疗费、教育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依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据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直至徐某甲栋年满18周岁止,该抚养费限在每月10日前支付,被告李某有探望徐某甲栋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徐某甲栋的正常生活;

三、各人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各人经手债权归各自所有,各人所欠债务归各自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维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饶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