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34岁。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8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电子科技大厦门口,以150元卖给姬XX一本伪造的“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姬XX、林XX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书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09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钦斌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朱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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