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贪污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8年11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08年11月2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作出(2009)新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获嘉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0)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贪污罪

2002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期间,指示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将新仓入库收购结余资金x元套取出来。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购买地皮的名义,骗取该单位套取的x元中的15万元,占为已有。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主动退出赃款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在我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期间,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会计连XX给我15万元现金,其中以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简称大福面业或大福公司,下同)的名义为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购买原外贸局蒋村那块地,于2002年让封丘县粮食局计划股副股长潘X将11万元现金交了,交给封丘县财政局11万元。2000年为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争取建仓项目时,在2002送给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储备局的两个人4万元。其一审当庭供述,将15万元交给了大福公司的张XX。

2、证人王XX证言:张某某说外贸局那块地以个人名义买会便宜点,不中的话以他哥的名义买,以后再转给我们。后我叫连XX给张某某送去15万元交押金。这钱是封丘县粮食局争取国家资金新建粮仓结余的35万元,我和苌XX副局长、连XX到县交通局找到熟人交了税费,开出几张整理费票据套出来的。

3、证人连XX证言:2003年,我们单位给了张某某个人15万元现金,让他以个人名义替我们单位购买原封丘县外贸局倒闭时的一块土地。这15万元买地款是我们单位“小金库”的钱。

4、张XX证言:2003年上半年,我从单位财务室保险柜里取了15万元现金给了会计连XX,听连XX讲这15万元是他给了张某某局长,让张某某局长替我们单位购买我们单位西邻外贸局的一块土地。

5、证人甘X、叶XX、苌XX证言:证明河南省新乡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四张:NO:x,时间2002年2月17日,金额:x元;NO:x,时间2002年2月18日,金额:x元;NO:x,时间:2002年2月18日,金额:x元;NO:x,时间:2002年2月15日,金额:x元,上面都加盖封丘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发票专用章,负责人处签字为“甘”)这四张发票是封丘县交通局向封丘县粮食储备库开具的。

6、证人邓XX证言:2002年初,大福面业有个男的到县财政局找我,要交购买外贸局蒋村那块土地的地款。我就收了他交给我的5万元地款。过一段时间,那个人又来找我,分两次交给我两笔地款,一笔5万元,一笔1万元,三次总共交了11万元地款,我每次都给他开了封丘县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利用指挥部收据。2006年张某某多次找过我,说外贸局蒋村那块地没占成,让我把大福面业交的那11万元地款退了。经我手大福那11万元没有退给大福面业,但是后来通过其他渠道退了没有我不清楚。

7、证人薛XX证言:张XX找到我说,大福面业想在蒋村建一个面粉储存仓库,离火车站近托运方便,想买那块地。经封丘县常务副县长孙XX同意,外贸局蒋村这块地以11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大福面业,大福面业给封丘县财政局交了11万元。

8、证人孙X证言:张某某出11万元左右购买了那块土地,不管是交款手续,还是土地出让手续我都没有见过。

9、证人张X证言:2002年的一天,我二叔张XX给我说要买外贸局蒋村那块地,让我给他取钱,我分三次给我二叔11万元,具体谁交到财政局的我不知道。

10、新乡市搬运装卸发票、收款收据、记账凭证,证明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将x元新仓入库收购结余资金套出的情况。

11、封丘县财政局明细账、记帐凭证、现金缴款单、收款收据,证明2002年新乡市大幅面业有限公司交予封丘县财政局11万元用于购买外贸局蒋村地块款、对于大福公司解除原购买兴泰公司合同应退返资金的统计中大福公司应交县财政310万元,实交299万元,少交的11万元是大福公司冲抵大福公司在预购原县外贸局处理黄某镇火车站仓库向县财政交的11万元预交款。

12、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委托书、(略)会见张某某笔录、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13日询问张XX笔录及获嘉县人民法院诉讼款收入凭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汇凭证等,证明新乡市大福面业公司退出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购地款15万元。

13、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封丘县组织部文件、干部履历表,证明被告人身份、1994年元月任命被告人张某某为封丘县粮食局局长、封丘县粮油总公司党委书记、以及2007年免去被告人张某某封丘县粮食局局长职务等情况。

14、死亡证明:证明张XX、潘X已死亡。

(二)挪用公款罪

1、2006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会计连XX和封丘县第一粮库会计翟XX分别给大福面业公司开具了180万元和150万元现金支票,用于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四名股东张XX、张XX、张XX和张XX入股验资进行营利性活动。

2、2007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财务科科长刘X将该公司的150万元挪用给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2007年10月31日归还100万元,2007年12月10日归还5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不讳,且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连XX、王XX等人的证言,书证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现金支票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获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款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被告人张某某家属退交的贪污犯罪赃款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某对认定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没有异议,辩解没有贪污。其辩护人意见相同。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构不成贪污罪的理由经查,证人邓XX、张X等人证言及封丘县财政局明细账、记帐凭证、现金缴款单、收款收据等证据,均证明大福面业于2002年年初向县财政局缴纳了11万元购地款;证人王XX、连XX、张XX、甘X、叶XX、苌XX等人及新乡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均证明,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在套取公款后于2003年将15万元交给了被告人张某某;故被告人张某某得到该款之前,大福面业已出资购买了土地,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将11万元用于帮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购买土地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另4万元用于公用也无证据支持,故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构不成贪污罪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款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张晓娟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