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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百川畅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允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管民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川畅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允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X路X号科创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百川畅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允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百川畅银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双方合同的签订地点为郑州市,虽然合同上没有明确具体的签订地点。但实际签订地在郑州市X路X号华林广场,该地点在郑州市金水区,故该案应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并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当移送合同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东哲

审判员赵变英

审判员宋全兴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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