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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8日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林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村蒋福军经常耍戏自己而对其怀恨在心,遂在家中拿菜刀到蒋福龙家卖店前,用菜刀砍蒋福军头部多刀,蒋福军见状逃离,被告人杨某某拿刀追赶蒋福军,又将蒋福军的胳膊、手砍伤。蒋福军的父亲蒋喜武、弟弟蒋福宁前去制止,又被被告人杨某某砍伤。经鉴定,送检的凶器上的血样包含蒋福军、蒋喜武、蒋富宁的血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福宁左肩部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蒋喜武左上肢外伤属轻伤;被害人蒋福军头部外伤属轻伤、左耳及左前臂外伤属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提请本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村村民蒋福军经常耍戏自己而对其怀恨在心,遂在家中拿菜刀到蒋福龙家卖店前,尾随被害人蒋福军身后,用菜刀砍蒋福军头部三刀,蒋福军见状逃离,被告人杨某某拿刀追赶蒋福军,又将蒋福军的胳膊、手砍伤。蒋福军的父亲蒋喜武、弟弟蒋福宁前去制止,又被被告人杨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福学左肩部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蒋喜武左上肢外伤属轻伤;被害人蒋福军头部外伤属轻伤、左耳及左前臂外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8年8月1日下午4点钟,我从家出来到收柿子点那看见蒋福东在那站着,我回家取来菜刀,因为2007年他总和我开玩笑还耍我,借我钱也不还,我今年都想了,如果我看见他就砍死他,我回家以后把菜刀和农药装在破兜里就出来了,我当时想砍完他不管他死活,我就喝药,我也不活了。我从家出来后到蒋英家收柿子点,蒋福东刚进蒋英家小卖店,我看周围人多,再一个我也不想进小卖店砍他,怕给蒋英家小卖店造的不象样,我就在蒋英家西面老唐家小卖店墙根那站着,我站有十多分钟,蒋福东从蒋英家小卖店出来往北走,我跟在他后面走,他当时没看见我,走了有七八米远,我就追上了,我走到他身后从兜里把菜刀抽出来,用右手拿着菜刀朝他右脑海砍两刀,当时血就出来了,蒋福东回头一看就和我厮扒往下抢刀,在厮扒过程中,我又砍他一刀,当时砍在他脑袋前脑门那,我俩厮扒能有一分钟左右,他就往回跑,跑到蒋英家收柿子堆那,我上柿子堆的另一头堵他,这时蒋喜武和蒋福宁过来,蒋喜武手里拿一把铁锹,蒋福宁拿一根扁担,蒋福东拿一把铁锹也跑过去了,我就撵他,他们爷三站一起了,蒋福东在后面,蒋喜武和蒋福宁站在前面,我到跟前后,蒋福宁说拉倒吧,我没吱声,我拿菜刀奔蒋福东去,这时蒋喜武和蒋福宁拽我左胳膊,不让我砍蒋福东,蒋福东用他手里的铁锹照我脑袋拍一下,把我打急了,我就接着往前走还想砍蒋福东,但蒋福宁和蒋喜武拽着我,我砍不着他,我就回头轮了两刀,当时我是砍了蒋喜武和蒋福宁一人一刀,都砍在胳膊上,他俩就把我手撇开了,蒋喜武这时说揍死他,蒋福东用铁锹照我脑袋又打几下,把我打迷糊了,就把我打倒了,我倒地后,蒋喜武说把他绑起来,蒋英回屋拿的绳子,蒋喜武和蒋福宁把我绑起来,后来派出所来人了。我当时就想砍死蒋福东,蒋喜武和蒋福宁如果不拉我,我也不能砍他们。又供述,我就想砍蒋福东,砍他我出气,我没拿农药瓶子去。

2、被害人XXX陈述,我也叫蒋福东,今天下午四点多,在蒋福龙家小卖店门前,杨某某问我他车上的轮胎哪去了,我说好象在货站,然后我进小卖店了,杨某某也走了,后来过五分钟左右,我出屋在小卖部门口处打电话,这时我听到有人在我身后骂我一句,接着我就感觉有人用什么东西砍我一下,我一回头是杨某某手拿刀还要砍我,我就跑,杨某某在我身后追,我绕过小卖店南窗下往西跑,杨某某始终在后边追,杨某某从装柿子大棚处返回迎面截住我,举刀砍我,我用手迎挡住他的刀,一下子砍在我左胳膊上,我要抢他手中的刀,他砍我左手虎口处一刀,这时我爸蒋喜武、我弟蒋福宁上前拦着他,杨某某这时砍我爸和我弟,我爸和我弟和他厮扒,抢他手中的刀,他还乱砍,一下子用力过猛自已倒在地上,我爸和我弟上去抢刀,我就去屯中诊所了。我后脑的第一刀是杨某某在我打电话时砍的,脖子后一刀,还有耳朵以及后脑的另一刀可能是杨某某追我过程中砍的,我当时被砍蒙了,也记不清了。杨某某砍我们时,没注意听他说啥。又陈述与杨某某没有债务关系,与杨某某的儿子因共同跑运输有一万一二的债务。

3、被害人XXX陈述,2008年8月1日下午四五点钟,我在蒋福龙家卖店看见屋外有人在追一个人,我出去一看是杨某某拿刀追我大儿子蒋福东,蒋福东身上全是血,往收柿子那跑去,我跟过去,追上他们时,我大儿子和小儿子蒋福宁在躲杨某某的刀,当时杨某某抡刀砍他们,蒋福宁身上也有血了,被砍伤了,我到跟前说三妹夫,你别砍了,把刀放下,我就往前迎他,杨某某就朝我来了,拿起刀就砍我,往我头部砍,我用手一挡,砍了三刀,我又一躲砍我肩膀一刀,这时我就和蒋福宁把杨某某摁倒了,我把刀抢下来了,我就报案了。杨某某砍我们时没说啥,就把他摁倒时他说你们放手,我还砍你们。没看见杨某某砍蒋福东和蒋福宁。

4、被害人XXX陈述,其户口上叫蒋福学,平时还叫蒋福宁。今天下午四点钟左右,我和我爸蒋喜武在蒋英家小卖店呆着,听外边喊有人打仗了,看房西的南北道上,我哥蒋福东自北往南跑,浑身是血,杨某某手里举一把菜刀在后面追,他俩中间有2-3米远,等我到外边,我俩就在后面追,我说干啥三姨夫,蒋喜武说杨某某把菜刀放下啥事没有,我在前追出几步远,杨某某回身砍我一刀砍到左肩上,我爸跑到前面双手拦着杨某某,杨某某砍完我后用菜刀来回抡,砍我爸身上,砍几刀没看清,嘴上说谁拉仗我砍谁,砍完后继续追蒋福东,这时蒋福东跑到蒋英家柿子棚里,杨某某举刀又到柿子棚里,我拣起一个扁担,蒋喜武拣起一铁锹,也继续追,蒋福东跑到蒋英家窗户底下时,杨某某撵上蒋富东,蒋喜武上去打杨某某一铁锹,拍到杨某某的脑袋上,杨某某就跪到地上,我从后边上去用胳膊勒住杨某某的脖子,蒋喜武也上来,我们把刀抢下来,我让我爸找一个绳子把他绑上了。

5、证人XXX证实,别人还叫我蒋英。今天下午二点左右,在我家外面,杨某某手拿菜刀乱抡,蒋喜武伸开双臂拦着,杨某某冲蒋喜武挥刀,蒋福宁、蒋喜武和杨某某厮扒到一块,后来他们爷俩把杨某某按住了,把刀抢下来送到我家,当时屋里屋外有不少人,我看见蒋喜武的左臂被砍两刀,蒋福宁的左肩后边被砍一刀,蒋福东后脑勺全是血。

6、证人XXX证实,2008年8月1日下午五点多钟,我看见蒋英家卖店不少人,蒋喜武、蒋福宁、杨某某三人在小卖店窗下站着,他们三个身上全是血,蒋福宁一支胳膊上边肩头一带出血了,被砍坏了,杨某某双手被绳子捆着,后来警车来了,把杨某某带走。

7、证人XX证实,2008年8月1日下午我在老李家小卖店听外面有人喊打仗了,我出屋看见蒋福东后脑海出血了,我把蒋福东送到医院。

8、被害人XXX、XXX、XXX住院病历三份。

9、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凶器上有三被害人的血迹。

10、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蒋喜武左上肢外伤属轻伤;蒋福军头部外伤属轻伤、左耳及左前臂外伤属轻微伤。

11、医疗文证审查意见书,被害人蒋富学左肩部外伤属轻伤。

12、提取笔录,作案凶器被依法提取。

13、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般。

14、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

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被告人对证据没有意见,被告人供述用菜刀砍伤被害人蒋福军及将拉仗的蒋喜武与蒋福宁砍伤的事实,得到被害人XXX、XXX、XXX证言的印证,证人XXX证实蒋福宁、蒋喜武与杨某某厮打及蒋福军、蒋福宁、蒋喜武三人受伤的事实,证人XXX、XXX证实打仗后受伤人员事实,并有提取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用刀将被害人杀伤的犯罪的事实成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而对被害人蒋福军不满,遂持刀将被害人蒋福军的头部砍伤,被告人在砍伤被害人时虽没有杀死的语言,但其砍在被害人的头部,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十分明显,被害人被砍伤后逃跑,被告人仍没有放弃其违法行为,继续追赶被害人,欲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杀人未逞,属未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从侦查到庭审阶段,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君

审判员刘虹玫

代理审判员卢欣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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